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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環保行政考試科目
環保行政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類科 | 普通科目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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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環保行政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憲法20%、法學緒論20%、英文60%) |
3.水污染與土壤污染防治 4.空氣污染與噪音防制 5.環境規劃與管理 6.環境科學 |
四等環保行政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3.環境污染防治技術概要 4.環境規劃與管理概要 5.環境科學概要 |
地方特考環保行政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環保行政類組只要符合學歷限制,即可報考,沒有科系限制。
三等學歷條件 | 大學以上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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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學歷條件 | 高中職以上學歷。 |
地方特考環保行政工作內容
分發單位 | 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海岸管理工程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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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性質 | 環境保護教育宣導及環境保護人員訓練計畫之擬訂與推動事項、污染防制費徵收及運用之規劃與推動事項、環保專業人員證照管理研訂與推動事項、污染源追蹤改善事項等。 |
錄取薪資 | 請參閱«地方特考薪水待遇» |
備註 | 分發單位、工作內容及薪資,仍以實際任職單位公告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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