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證照»116營養師考試時間/營養師資格與實習規定
營養師每年舉行2次考試,分別在二月和七月,及格率平均約在10%上下,通過營養師國考取得營養師身分,才能提供營養建議,未取得證照而違規執業者,將可以開罰5至25萬不等!營養師薪資約3~4萬起薪,若服務於體重控制、塑身中心,業績好的營養師,待遇更可高達5~7萬。
營養師日期
| 115年專技高考第二次營養師考試簡章 | |
|---|---|
| 報名日期 | 115/04/07 - 115/04/16 |
| 筆試日期 | 115/07/25 - 115/07/27 |
| 簡章下載 | 115年專技高考第二次營養師考試簡章 |
| 115年專技高考第一次營養師考試簡章 | |
|---|---|
| 報名日期 | 114/10/21 - 114/10/30 |
| 筆試日期 | 115/02/07 - 115/02/08 |
| 簡章下載 | 115年專技高考第一次營養師考試簡章 |
116年營養師考試日程
專技營養師國考每年舉辦兩次,第一次考試日期約二月上旬、第二次考試日期約七月下旬。試場分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花蓮、金門七考區舉行。考試採電腦化測驗。報名費 2,300 元。
| 項目 | 第一次營養師 | 第二次營養師 |
|---|---|---|
| 報名期間 | 約 115 年 10 月中旬 | 約 116 年 4 月上旬 |
| 考試日期 | 約 116 年 2 月上旬 | 約 116 年 7 月下旬 |
| 放榜日期 | 約 116 年 3 月下旬 | 約 116 年 9 月下旬 |
營養師資格條件
報考營養師考試,須畢業於考選部認可之食品營養、保健營養、臨床營養等相關科系、組或學位學程,並在具備專科以上學歷與畢業證書之基礎上,完成規定之實習期滿且成績及格,方能取得應考資格。
| 實習場所 | 營養師(專技高考) |
|---|---|
| 應考資格 | 專科以上學校營養(科學)、食品營養(科學)、保健營養(技術)、食品營養與保健生技、醫學營養、食品暨保健營養、保健營養生技、營養保健科學、臨床營養、營養科學與教育等系、科、組、學位學程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
| 實習條件 | 營養師考試資格為依畢業年度分四階段,須完成規定學分/時數的營養實習,並在合格實習場所、具資格且執業年資達標的營養師指導下完成基礎、膳食管理、臨床與社區營養等實習內容即可報考。 |
| 限制條件 | 有營養師法所定不得充營養師之情事,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
*外國人報考臺灣營養師需要符合教育部認可的國外或國內專科以上營養相關科系學歷,並需在報考時提交經過認證的學歷、成績單、實習證明及護照影本等文件。報考資格也需符合《營養師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且不得有其他法律上不得應考的情況。
營養師考試科目
營養師考試科目共計 6 科,應試科目除膳食療養學、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均採測驗式試題。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 60 分及格。其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膳食療養學成績未滿 50 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營養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
營養師之實習,分下列四階段:
第一階段:
90 學年度及之前應屆畢業者(本系科應屆畢業或相當系科修畢七科二十學分者,以下同)適用。實習不採計實驗性質課程,以課堂外實習為限。應考人應出具登錄有實習學分及成績之學校成績單;若確曾修習實習惟成績單上無登錄,則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之實習證明。
第二階段:
91 學年度至 93 學年度應屆畢業者適用。實習採計標準為於醫院、學校、工廠、機關團體等場所,在領有執業執照之營養師指導下,從事膳食供應與管理、臨床營養、社區營養三項之一,達三學分或 162 小時。
第三階段:
94 學年度至 103 學年度應屆畢業者適用,其實習學分/時數、學習活動、實習場所(條件)及指導實習之營養師條件 如下:
一、實習學分/時數及學習活動
| 實習項目 | 學分數/時數 | 學習活動 |
|---|---|---|
| 基礎 | 一學分 64 小時 | 見習營養師 |
| 膳食管理 | 二學分 128 小時 | 膳食製備與供應、人事管理、行政管理 |
| 臨床營養 | 三學分 192 小時 | 營養評估及諮詢、飲食計劃、營養教育與規劃 |
| 社區營養 | 一學分 64 小時 | 營養規劃、營養評估及諮詢、營養教育、社區營養服務 |
二、實習場所的條件 營養教育、社區營養服務
| 實習場所 | 條件 |
|---|---|
| (一)醫院 | 能提供三種以上營養圖書期刊之醫學中心,或區域教學醫院,或地區以上醫院(應經評鑑合格)。聘有餐飲技術士二名以上,及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一名以上。 |
| (二)學校 | 每餐供餐 500 人以上,每週供餐四天以上之辦理團體膳食的各級學校。聘有餐飲技術士一名以上,及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一名以上。 |
| (三)工廠 | 每餐供餐 2,000 人以上,每週供餐五天以上之餐盒廠家或中央餐廚,且經 CAS/GMP 優良食品標誌認證,或取得衛生主管機構 HACCP 制度認可,或衛生優良審查通過。聘有餐飲技術士三名以上,及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一名以上。 |
| (四)機關團體 | 辦理社區營養方案之衛生局(所),或公私立社區營養服務機構。聘有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一名以上。 |
三、實習應在領有執業執照之營養師指導下進行。擔任指導實習之營養師,大學畢業者應具執業年資二年以上;專科或相關學系畢業者應具執業年資四年以上。其與實習生之比(即師生比)應為 1:5。
第四階段:
104 學年度及之後應屆畢業者適用,其實習學分/時數及學習活動如下,另實習場所(條件)及指導實習之營養師條件與第三階段同。
| 實習項目 | 學分數/時數 | 學習活動 |
|---|---|---|
| 基礎 | 一學分 72 小時 | 見習營養師 |
| 膳食管理 | 二學分 144 小時 | 膳食製備與供應、人事管理、行政管理 |
| 臨床營養 | 三學分 216 小時 | 營養評估及諮詢、飲食計劃、營養教育與規劃 |
| 社區營養 | 一學分 72 小時 | 營養規劃、營養評估及諮詢、營養教育、社區營養服務 |
營養師執照與工作範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係為取得執業資格,國家不負分發任用之責,取得營養師執照後的相關執業資格與工作內容如下:
執業資格
| 項目 | 營養師(專技高考) |
|---|---|
| 考試及格 |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 |
| 執業資格 | 取得營養師證照後,若要正式執行營養業務,必須先加入當地營養師公會,並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執照;執照有效期限為六年,期間須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積分才能辦理換照。 |
工作場所與工作性質
- 醫院: 以臨床營養為主,負責住院病人的營養評估、設計管灌飲食及各類疾病的治療飲食(如糖尿病、腎臟病飲食),並參與醫療團隊照護與病患衛教。
- 團膳機構(學校營養午餐/企業或醫院膳食): 負責菜單設計、營養成分計算、食材驗收、廚房衛生安全管理(HACCP)及製備流程監督,確保大量供餐的營養均衡與食品安全。
- 校園(學校營養師): 結合學校膳食管理與營養教育,負責營養午餐菜單規劃、廚房衛生督導,並推動學童的飲食衛生與健康教育宣導。
- 社區與診所(營養諮詢/生技保健): 以民眾健康管理為主,提供體重控制、慢性病預防等個別化營養諮詢,或參與社區健康講座與衛教活動。
薪資待遇
- 醫院體系: 新人起薪約 3.5~4 萬元。雖然起薪中規中矩,但部分大型財團法人醫院年終獎金較為優渥,隨著年資增長及晉升,薪資可逐步上升。
- 團膳機構/學校營養午餐: 起薪多落在 3.5~4 萬元左右。工作穩定、多數可見紅休或配合學校寒暑假作息(學校營養師)。
- 生技保健與食品公司: 內勤研發、衛生管理或客服營養師起薪約 3.5~4.5 萬元;若是走外勤、通路推廣或帶有銷售性質的職位,常配合底薪加執照費。
- 商業機構(如塑身美容、體重管理中心):薪資落差較大,底薪多在 3.5~4 萬元之間,但因為通常享有業績獎金或抽成,若客源穩定、業務能力強,月薪有機會達到 5~7 萬元以上。
投身健康產業,專業營養師需求持續升溫
取得證照後可進入醫療院所、學校、團膳業或公職體系,穩定就業、專業發展兼備。
營養師考試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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