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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保署招考海洋保育巡查員,起薪近4萬元!

巡查員的薪資依職等而定,錄取人員(含候補遞補)職前訓練、試用及正式聘僱用期間以聘用七等,每月報酬分別為 45,624 元及 38,948 元,後續配合軍公教待遇調整,依行政院及主管機關(海洋委員會)核定之薪點折合率計算。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巡查員享有年終工作獎金、勞保、健保、退休金提撥、慰勞假補助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等福利。此外,在綠島及澎湖地區工作的巡查員還可享有離島加給。

快速導覽目錄

海洋保育巡查員工作內容

海洋保育巡查員的職責涵蓋海洋生態保育、污染防治及執法等多項任務,包含協調與執行野生動物擱淺救援、鯨豚觀察、海洋污染巡查與清理、釣點巡查與資料分析,並推動海洋保護區管理及環保艦隊計畫。同時,需進行海洋保護區調查與監測、海域水質檢驗、志工管理與海洋保育教育推廣,並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海岸清理及保育事務,透過出海紀錄與分析廢棄物及漁業混獲資料,全方位維護海洋環境與資源永續發展。

海洋保育巡查員工作範圍涵蓋海岸及海域(需出海工作),因業務需要必須於星期六、日、國定假日出勤或工作日加班時,不得拒絕。

聘用七等/海洋保育巡查員工作內容

  1. 統籌辦理、協調及執行區域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擱淺救援。
  2. 統籌辦理、聯繫及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巡查。
  3. 統籌辦理及聯繫離岸風電鯨豚觀察員工作查核。
  4. 統籌辦理規劃與推動區域釣點巡查及資料分析。
  5. 統籌辦理海洋環境及污染(含廢棄物)案件巡查及聯繫清理。
  6. 推廣環保艦隊及潛海戰將。
  7. 執行海洋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8. 海洋保護區(含潛在)調查、評估、監測及巡查。
  9. 海洋保護區經營管理成果統計。
  10. 海洋保育教育推廣及志工管理。
  11. 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海岸環境清理及海洋保育事務。
  12. 出海紀錄海洋廢棄物、漁業混獲及其資料分析。
  13. 其他交辦之海洋保育事項。

聘用六等/海洋保育巡查員工作內容

  1. 執行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擱淺救援及樣本蒐集。
  2. 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巡查。
  3. 執行離岸風電鯨豚觀察員工作查核。
  4. 釣點巡查及資料回報。
  5. 海洋環境及污染(含廢棄物)巡查及處理。
  6. 協助海域水質檢驗。
  7. 海洋保護區(含潛在)之調查、監測與巡查。
  8. 海洋保育教育推廣及志工管理。
  9. 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海岸環境清理及海洋保育事務。
  10. 出海紀錄海洋廢棄物、觀察漁業混獲。
  11. 海洋污染違規案件及突發狀況處理。
  12. 海洋保護區相關設施維護及管理。
  13. 其他交辦之海洋保育事項。

約僱五等/海洋保育巡查員工作內容

  1. 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擱淺救援。
  2. 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巡查。
  3. 離岸風電鯨豚觀察員工作查核。
  4. 釣點巡查及資料回報。
  5. 海洋環境及污染(含廢棄物)巡查及處理。
  6. 協助海域水質檢驗。
  7. 海洋保護區(含潛在)之紀錄、調查與巡查。
  8. 海洋保育教育推廣。
  9. 出海紀錄海洋廢棄物、漁業混獲。
  10. 其他交辦之海洋保育事項。

海洋保育署甄試資格

海洋保育巡查員,不限性別、年齡,惟屆滿 65 歲人員不予進用,報名 2 個以上區域或等別者,均不予通知應試(考生應僅選擇一個區域中的一個等別報考)。資格不符者請勿報名。(公開甄選職缺及徵才條件,刊登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請自行至該網站查閱)

共同資格

  1.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者。
  2. 學歷證書載有輔系者得依輔系報考。
  3. 身心健康,體格健壯,能耐勞苦並能勝任海岸地區及海域(含出海)之相關工作。
  4. 領有機車或汽車駕照,能騎乘機車或駕駛汽車者。
  5. 未曾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漁業法、國籍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

個別資格

職等 學經歷
聘用七等
(符合其一)
  1. 國內外相關科系研究所畢業具有碩士學位者。
  2. 國內外研究所畢業具有碩士學位,並具有與擬擔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聘用六等
(符合其一)
  1. 國內外相關科系畢業具有學士學位者。
  2. 國內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並具有與擬擔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約僱五等
(符合其一)
  1.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者。
  2.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擔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備註:

  1. 學歷證書載有輔系者得依輔系報考。
  2. 身心障礙持有證明文件者,不限畢業科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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