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司法特考報名日期/放榜日期/簡章與司法考試常見問題
司法人員考試(簡稱司法特考),為因應司法及法務等機關用人需求而舉辦的特種考試,並設立三等、四等及五等考試,職系分為司法行政及法醫二種。雖然用人機關主要為司法院及法務部,但司法事務相關的工作職缺分佈於各領域,因此並非必須具備法律相關背景才能報考。而司法人員屬於專業領域的人才,各職缺另有加給,其起薪略高於一般公務員。
司法特考日期
| 115年司法人員考試簡章 | |
|---|---|
| 報名日期 | 115/04/28 - 115/05/07 |
| 筆試日期 | 115/08/08 - 115/08/10 |
| 簡章下載 | 115年司法人員考試簡章 |
| 114年司法人員考試 | |
|---|---|
| 報名日期 | 114/04/29 - 114/05/08 |
| 筆試日期 | 114/08/09 - 114/08/11 |
| 簡章下載 | 114年司法人員考試 |
司法特考(司法人員考試)是為滿足司法院及法務部用人需求舉辦的國家考試,區分為三、四、五等,主要類科包含書記官、法警、監所管理員、執行員、執達員等,採分試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須參加體能測驗),每年八月進行筆試測驗。
115年司法特考日程
司法人員考試每年 4 至 5 月報名,8 月上旬進行筆試,11 月進行體能測驗,12 月進行口試。筆試設有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共 6 個考區,應考人應於報名時自行選定考區、等別及類科組,報名完成後即不得更改。體能測驗及口試則僅設臺北考區。考生可透過「↪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試區」查詢相關資訊。
| 項目 | 考試日程 |
|---|---|
| 報名期間 | 115.04.28(二)至 05.07(四) |
| 考試日期 | 三等考試:115.08.08(六)至 08.10(一) |
| 四等考試:115.08.08(六)至 08.09(日) | |
| 五等考試:115.08.08(六) | |
| 體能測驗 | 115.11.21(六) 至 11.22(日) |
| 口試日期 | 115.12.25(五) |
| 放榜日期 | 筆試:115.10.07(三) |
| 體測:115.11.27(三) | |
| 口試:115.12.30(三) | |
| 放榜日期 | 三等考試 1,800 元;四等考試 1,600 元;五等考試 1,000 元。 |
| 體能測驗:1,000 元。 | |
| 口試:1,500 元。 |
司法特考資格條件
司法人員考試,只要年滿 18 歲以上(戒護類科設有最高年齡限制),並符合相應的學歷要求即可,其中三等須大學以上學歷;四等須高中(職)以上學歷;而五等無學歷限制,即使您的專業不是法律本科,只要符合以上條件,您也有機會成為守護正義的一份子!
應考資格
| 等別 | 應考資格 |
|---|---|
| 司法三等 | 大學以上學歷畢業,除以下類組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外,其餘不限:
|
| 司法四等 | 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
| 司法五等 | 不限學歷。 |
年齡限制
司法特考大部分類科無年齡上限,僅戒護類科設有最高年齡限制。「戒護科」隸屬矯正署,由監獄官及監所管理員組成,負責收容人管理;雖法警體系不同且業務範圍有異,但由於矯正與法警工作皆具高度特殊性,兩者在任用上均設有年齡限制。
| 類科 | 年齡限制 |
|---|---|
| 監獄官 | 年滿 18 歲以上,55 歲以下。 |
| 監所管理員 | 年滿 18 歲以上,45 歲以下。 |
| 法警 | 年滿 18 歲以上,45 歲以下。 |
司法特考考試方式
司法人員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分三試舉行(筆試、體能測驗、口試),其餘類科組均分二試舉行(筆試、口試);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分二試舉行(筆試、體能測驗),其餘類科以筆試方式進行。詳細內容請看這篇↪司法特考考試科目
筆試測驗
| 等別 | 應試科目 |
|---|---|
| 司法三等 | 普通科目 2 科(國文、法學知識與英文)、專業科目 6 科(公職法醫師專業科目為 3 科)。 |
| 司法四等 | 普通科目 2 科(國文、法學知識與英文)、專業科目 4 科。 |
| 司法五等 | 普通科目 2 科(國文、公民與英文)、專業科目 2 科。 |
體能測驗
司法人員考試實施體能測驗者,其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 1,200 公尺跑走。體能測驗及格標準:
- 男性應考人為 5 分 50 秒內。
- 女性應考人為 6 分 20 秒內。
司法特考錄取受訓
司法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施以訓練。
- 三等、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應達 60 字,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應 40 字,訓練期滿時,經實務訓練機關測驗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 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保訓會核定後,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用人機關依序任用。
- 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至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 錄取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施以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用人機關依序任用。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司法特考職組職系分為「法務/司法行政」及「刑事鑑識/法醫」,後者設有三等公職法醫師、鑑識人員2類科,其餘類科為司法行政職系類科。
| 職組/職系 | 等別 | 類科(組) |
|---|---|---|
| 法務/司法行政 | 三等 | 公設辯護人、公證人、觀護人、家事調查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財經事務組/營繕工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財經實務組/電子資訊組/營繕工程組)、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監獄官 |
| 四等 | 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執行員、監所管理員 | |
| 五等 | 錄事、庭務員 | |
| 刑事鑑識/法醫 | 三等 | 公職法醫師、鑑識人員 |
司法機關有那些
法務部所屬機關可略分為檢察、調查、廉政、行政執行、矯正五大系統。
直屬機關包括最高檢察署(指揮監督各級檢察署檢察事務)、臺灣高等檢察署(轄屬各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各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轄屬金門地方檢察署)、調查局(轄屬各調查處、站)、行政執行署(轄屬各分署)、廉政署 、矯正署(轄屬各監獄、看守所、戒治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等。詳細資訊可到法務部官網瀏覽↪法務部所屬機官介紹。
司法特考常見問題
以下整理考生社群最熱門的『司法人員考試』常見疑問,幫你秒懂司法特考報考重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