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師考試時間及社工師考試資格一次看!
專技社會工作師(簡稱社工師),每年有2次的考試機會,分別在二月及七月舉行考試,報考資格須專科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且需有一定時數的實習經驗才能報考。
社會工作師日期
114年第二次專技高考社會工作師考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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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日期 | 2025/04/08 - 2025/04/17 |
筆試日期 | 2025/07/26 - 2025/07/28 |
114年第一次專技高考社會工作師考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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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日期 | 2024/10/15 - 2024/10/24 |
筆試日期 | 2025/02/08 - 2025/02/08 |
簡章下載 | 114年第一次專技高考社會工作師考試 |
高考社工師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並修畢下列五領域十五學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總計達四十五學分以上課程,領有畢業證書與修課證明文件者,得應本考試:
一、社會工作概論領域課程二學科:
(一)社會工作概論。
(二)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工作倫理。
二、社會工作直接服務方法領域課程三學科:
(一)社會個案工作。
(二)社會團體工作。
(三)社區工作或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
三、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領域課程四學科:
(一)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二)社會學。
(三)心理學。
(四)社會心理學。
四、社會政策立法與行政管理領域課程四學科:
(一)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二)社會福利行政。
(三)方案設計與評估。
(四)社會工作管理或非營利組織管理。
五、社會工作研究法領域課程二學科:
(一)社會工作研究法或社會研究法。
(二)社會統計。
前項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其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前項所列學科要求,經考選部審核公告者,其畢業生應本考試時,免繳交修課證明文件。
社會工作師考試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
一、適用對象:自民國102年之後畢業者適用,且實習以課堂外實習為限。(民國102年之前畢業者,應考人可出具登錄有實習成績之學校成績單。若確曾修習實習惟成績單上無登錄,民國98年之前畢業者,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之實習證明,民國98年至102年之前畢業者,則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及實習內容之實習證明。民國112年3月1日以後完成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並取得證明文件者,應符合本標準第二點至第七點規定,始予認。)
二、實習項目應符合下列之一:
實習項目 | 學習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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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案工作 | .建立關係技巧、訪視技巧與會談技巧演練 .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紀錄撰寫 .個案管理及資源運用 .社工倫理學習 |
2.團體工作 | .團體工作規劃 .團體帶領 .團體評估及記錄 .社工倫理學習 |
3.社區工作 | .社區分析—含人口、問題、需求、資源、社會指標等 .社區方案設計、執行與評估 .社區資源開發與運用 .社區組織與社會行動 .社工倫理學習 |
4.行政管理 | .社會工作研究 .方案設計與評估 .資源開發與運用 .督導、訓練與評鑑 .社會政策與立法倡導 .社工倫理學習 |
三、實習次數與時數:應至少實習二次且合計400小時以上。
四、實習機構資格條件:實習機構應聘有專職社會工作師或具社工專業背景之專職社會工作相關人員乙名以上,且具備實習制度之下列各類組織:
(一)公立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
(二)經立案之民間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
(三)經立案之團體(以章程中之宗旨或任務含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相關規定者為主)。
(四)公立及私立各大專院校、中學、小學。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其他機構。
五、實習督導資格條件:社會工作師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工師考試應試資格之社會工作相關人員專業背景,且至少應有2年以上實務工作或教學經驗。
六、督導學生人數條件:每位符合資格之機構實習督導,其督導之學生人數以4名為限。方案實習督導之人數以15名為限。
七、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之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由考選部公告。應考人畢業自未經公告之科、系、組、所、學位學程,需開具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證明書之證明。開具證明之單位除由實習機構之實習督導及負責人簽章以證明實際實習內容及實習時數外,不同機構實習,請分別開具證明。本證明書仍須由學校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填註,如有不實,出證者皆應負法律責任。
社會工作師考試
合法執業與職涯進階
具證照可報考公職,提升專業信任,擴大發展機會。
社會工作師考試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修正草案
依職業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醫務社會工作協會、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台灣心理衛生社會工作學會、台灣社會工作教育學會等相關職業團體及全國社會工作校系會商達成共識,增訂實習應在不同機構進行之規定,並規範二次以上實習在同一機構不同單位實習者,應敘明實習內容差異性,並由不同實習督導認定,以維護實習品質。
修正規定
一、適用對象:自民國102年之後畢業者適用,且實習以課堂外實習為限。(民國102年之前畢業者,應考人可出具登錄有實習成績之學校成績單。若確曾修習實習惟成績單上無登錄,民國98年之前畢業者,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之實習證明,民國98年至102年之前畢業者,則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及實習內容之實習證明。民國112年3月1日以後完成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並取得證明文件者,應符合本標準第二點至第七點規定,始予認。)
二、實習項目應符合下列之一:
實習項目 | 學習內容 |
---|---|
1.個案工作 | .建立關係技巧、訪視技巧與會談技巧演練 .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紀錄撰寫 .個案管理及資源運用 .社工倫理學習 |
2.團體工作 | .團體工作規劃 .團體帶領 .團體評估及記錄 .社工倫理學習 |
3.社區工作 | .社區分析—含人口、問題、需求、資源、社會指標等 .社區方案設計、執行與評估 .社區資源開發與運用 .社區組織與社會行動 .社工倫理學習 |
4.行政管理 | .社會工作研究 .方案設計與評估 .資源開發與運用 .督導、訓練與評鑑 .社會政策與立法倡導 .社工倫理學習 |
三、實習次數與時數:應至少實習二次且合計400小時以上,自一百十四年十月一日起,
四、實習機構資格條件:實習機構應聘有專職社會工作師或具社工專業背景之專職社會工作相關人員乙名以上,且具備實習制度之下列各類組織:
(一)公立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
(二)經立案之民間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
(三)經立案之團體(以章程中之宗旨或任務含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相關規定者為主)。
(四)公立及私立各大專院校、中學、小學。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其他機構。
五、實習督導資格條件:社會工作師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工師考試應試資格之社會工作相關人員專業背景,且至少應有2年以上實務工作或教學經驗。
六、督導學生人數條件:每位符合資格之機構實習督導,其督導之學生人數以4名為限。方案實習督導之人數以15名為限。
七、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之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由考選部公告。應考人畢業自未經公告之科、系、組、所、學位學程,需開具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證明書之證明。開具證明之單位除由實習機構之實習督導及負責人簽章以證明實際實習內容及實習時數外,
社工師考試常見問題
以下整理了Dcard和PTT平台上有關高考社工師考試的常見問題與解答,提供做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