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社工師考試時間及社工師考試資格一次看!
專技社會工作師(簡稱社工師),每年有2次的考試機會,分別在二月及七月舉行考試,報考資格須專科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且需有一定時數的實習經驗才能報考。
社會工作師日期
| 115年專技高考第二次社會工作師考試簡章 | |
|---|---|
| 報名日期 | 115/04/07 - 115/04/16 |
| 筆試日期 | 115/07/25 - 115/07/27 |
| 簡章下載 | 115年專技高考第二次社會工作師考試簡章 |
| 115年專技高考第一次社會工作師考試簡章 | |
|---|---|
| 報名日期 | 114/10/21 - 114/10/30 |
| 筆試日期 | 115/02/07 - 115/02/08 |
| 簡章下載 | 115年專技高考第一次社會工作師考試簡章 |
116年社會工作師考試日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每年舉行二次,分別於 2 月及 7 月舉辦,試場設有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及金門等八處考區。應考人應自行選定考區及考試類科,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報名費為 2,300 元。
| 項目 | 116年第一次社工師 | 116年第二次社工師 |
|---|---|---|
| 報名時間 | 115年10月 | 116年4月 |
| 考試日期 | 116年2月 | 116年7月 |
| 放榜日期 | 116年3月 | 116年9月 |
社會工作師資格條件
社會工作師考試資格為具社工相關科系專科以上學歷,完成社工實習並修滿五大領域十五門、合計四十五學分以上相關課程,持有畢業證書及修課證明者即可報考。
應考資格
| 項目 | 社會工作師 |
|---|---|
| 應考資格 | 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並修畢下列五領域十五學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總計達四十五學分以上課程,領有畢業證書與修課證明文件者,得應本考試。 |
| 限制條件 | 有社會工作師法所定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之情事,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或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
前項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其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下列所列學科要求,經考選部審核公告者,其畢業生應本考試時,免繳交修課證明文件。
應考資格所列各領域相關課程:
- 社會工作概論領域課程二學科:社會工作概論、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工作倫理。
-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方法領域課程三學科: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工作或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
-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領域課程四學科: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社會學、心理學、社會心理學。
- 社會政策立法與行政管理領域課程四學科: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會福利行政、方案設計與評估、社會工作管理或非營利組織管理。
- 社會工作研究法領域課程二學科:社會工作研究法或社會研究法、社會統計。
文件檢附
- 須檢附畢業證書與修課證明文件。
- 若畢業科系經考選部審核公告符合課程規定,則免附修課證明。
外國人考社會工作師
外國人報考臺灣社會工作師需要符合教育部認可的國外或國內專科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學歷,並需在報考時提交經過認證的學歷、成績單、實習證明及護照影本等文件。報考資格也需符合《社會工作師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且不得有其他法律上不得應考的情況。
社會工作師考試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
一、適用對象:
自民國 102 年之後畢業者適用,且實習以課堂外實習為限。(民國 102 年之前畢業者,應考人可出具登錄有實習成績之學校成績單。若確曾修習實習惟成績單上無登錄,民國 98 年之前畢業者,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之實習證明,民國 98 年至 102 年之前畢業者,則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及實習內容之實習證明。民國 112 年 3 月 1 日以後完成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並取得證明文件者,應符合本標準第二點至第七點規定,始予認。)
二、實習項目應符合下列之一:
| 實習項目 | 學習內容 |
|---|---|
| 1.個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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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團體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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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社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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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行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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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習次數與時數:
應至少實習二次且合計 400 小時以上,自 114 年 10 月 1 日起,
四、實習機構資格條件:
實習機構應聘有專職社會工作師或具社工專業背景之專職社會工作相關人員乙名以上,且具備實習制度之下列各類組織:
- 公立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
- 經立案之民間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
- 經立案之團體(以章程中之宗旨或任務含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相關規定者為主)。
- 公立及私立各大專院校、中學、小學。
- 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其他機構。
五、實習督導資格條件:
社會工作師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工師考試應試資格之社會工作相關人員專業背景,且至少應有2年以上實務工作或教學經驗。
六、督導學生人數條件:
每位符合資格之機構實習督導,其督導之學生人數以 4 名為限。方案實習督導之人數以15名為限。
七、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之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由考選部公告。
應考人畢業自未經公告之科、系、組、所、學位學程,需開具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證明書之證明。開具證明之單位除由實習機構之實習督導及負責人簽章以證明實際實習內容及實習時數外,
社會工作師考試科目
社會工作師考試採筆試方式,應試科目總計 5 科,各科目全部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
應考科目
投考組合
具備社工師證照後,可報考公職社工師職缺,取得公務人員身分。執業滿一定年限(通常為 5 年)後,可進一步參加衛生福利部辦理的「專科社會工作師」(如醫務、心理衛生、老人、身心障礙、兒少婦家等領域)甄審,深化專業地位。
| 項目 | 社工師(專技高考) | 公職社工師(高考) |
|---|---|---|
| 考試時間 | 每年 2、7 月 | 每年 7 月 |
| 應考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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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執照與工作範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係為取得執業資格,國家不負分發任用之責,取得社會工作師執照後的相關執業資格與工作內容如下:
| 項目 | 內容說明 |
|---|---|
| 執業資格 | 依據《社會工作師法》,取得「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證書」後,必須加入所在地之社會工作師公會,並向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後,方能正式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 |
| 工作內容 | 針對服務對象的經濟、家庭或心理適應等問題進行專業評估,並提供對應的諮商輔導或保護性處置。同時,社工師也必須積極連結並運用各項社會福利資源,協助個案轉介,並在各類醫療、社福或公部門機構中執行社會福利方案的設計、管理、督導與評核。 |
| 薪資待遇 | 依衛福部現行規定,持有有效社工師執業執照者,多數補助或制度化機構會給予 每月 4,000 元 的「執照加給」。加上起薪與其他學歷加給,具證照之社工師月薪普遍可落在 38,000元 至 46,000元 之間,部分大型法人機構或長照、醫療體系甚至上看 45,000 至 50,000元。 |
合法執業與職涯進階
具證照可報考公職,提升專業信任,擴大發展機會。
社會工作師考試常見問題
以下整理自網路搜尋與社群的常見社會工作師考試疑問,方便考生快速掌握報考重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