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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特考執達員考試科目
執達員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類科 | 普通科目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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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執達員 | ◎1.基礎能力測驗(作文40%、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 | ◎2.民法概要 ※3.刑法概要 4.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強制執行法概要 |
身心障礙特考執達員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符合考試規定即可報考。
四等資格 | 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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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限制 | 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年齡在18歲以上者。 |
身心障礙特考執達員工作內容
分發單位 |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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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性質 | 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依據法令執行相關業務。 |
錄取薪資 | 請參閱«身心障礙特考薪水待遇» |
備註 | 分發單位、工作內容及薪資,仍以實際任職單位公告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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