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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特考執達員考試科目

執達員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類科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四等執達員 ◎1.基礎能力測驗(作文40%、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 ◎2.民法概要
※3.刑法概要
4.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強制執行法概要

身心障礙特考執達員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符合考試規定即可報考。

四等資格 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特殊限制 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年齡在18歲以上者。

身心障礙特考執達員工作內容

分發單位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工作性質 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依據法令執行相關業務。
錄取薪資 請參閱«身心障礙特考薪水待遇»
備註 分發單位、工作內容及薪資,仍以實際任職單位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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