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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特考執達員考試科目及工作內容簡述

執達員-負責傳達法律訊息。「執達員」工作多為事務性工作,在司法四等中,相對較為單純,不論您是想要有個安穩優質的工作,或是想當作跳版,再挑戰三等考試,都是相當適合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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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特考執達員工作內容

執行員工作內容主要負責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依據法令執行相關業務。

身心障礙特考執達員考試科目

執達員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類科 執達員(四等)
普通科目 ◎1.基礎能力測驗(作文 40%、中華民國憲法 30%、法學緒論 30%)
專業科目 ◎2.民法概要
※3.刑法概要
4.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強制執行法概要

身心障礙特考執達員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年滿 18 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符合考試規定即可報考。

項目 應考資格
學歷條件 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特殊限制 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年齡在 18 歲以上者。
分發單位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薪資待遇 執達員薪水,請參閱«身心障礙特考薪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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