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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考一般民政考試科目
一般民政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身障三等、四等考試科目
類科 | 普通科目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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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一般民政 | ◎1.基礎能力測驗(作文40%、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 | ◎2.行政法 ◎3.行政學 4.政治學 5.地方政府與政治 |
四等一般民政 | ◎1.基礎能力測驗(作文40%、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 | ※2.行政法概要 ※3.行政學概要 ◎4.地方自治概要 |
身障五等考試科目
類科 | 普通科目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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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一般民政 | ※1.國文 | ※2.法學大意 ※3.地方自治大意 |
身心障礙特考一般民政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符合考試規定即可報考,其中五等考試無學歷限制。
三等資格 | 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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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資格 | 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
五等資格 | 不限學歷。 |
特殊限制 | 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年齡在18歲以上者。 |
身心障礙特考一般民政工作內容
分發單位 | 各鄉鎮市區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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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 | 一般民政業務、處理村里事務。 |
錄取薪資 | 請參閱«身心障礙特考薪水待遇» |
備註 | 分發單位、工作內容及薪資,仍以實際任職單位公告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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