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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特考書記官考試科目
法院書記官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類科 | 普通科目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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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法院書記官 | ◎1.基礎能力測驗(作文40%、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 | ◎2.刑法概要 ◎3.民法概要 4.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身心障礙特考書記官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符合考試規定即可報考,其中五等考試無學歷限制。
四等資格 | 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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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限制 | 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年齡在18歲以上者。 |
身心障礙特考書記官工作內容
分發單位 | 全國各法院及行政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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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 |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民事強制執行,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之業務。 |
錄取薪資 | 請參閱«身心障礙特考薪水待遇» |
備註 | 分發單位、工作內容及薪資,仍以實際任職單位公告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