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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特考教育行政考試科目

教育行政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身障三等、四等考試科目

類科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三等教育行政 ◎1.基礎能力測驗(作文40%、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 ◎2.行政法
3.教育行政學
4.教育哲學
5.教育心理學
四等教育行政 ◎1.基礎能力測驗(作文40%、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 ※2.行政法概要
3.教育概要
4.教育行政學概要

身障五等考試科目

類科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五等教育行政 ※1.國文 ※2.教育學大意
※3.教育法規大意

身心障礙特考教育行政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符合考試規定即可報考,其中五等考試無學歷限制。

三等資格 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四等資格 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五等資格 不限學歷。
特殊限制 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年齡在18歲以上者。

高普考教育行政工作內容

分發單位 教育部、各縣市政府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等。
工作內容 若是分發到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工作內容著重在對教育重大政策之規劃、執行、督導,對教育相關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若是分發到學校,工作內容著重在教學事務工作,如學生學習評量、成績處理、校地勘查、學區規劃事宜。
錄取薪資 請參閱«身心障礙特考薪水待遇»
備註 分發單位、工作內容及薪資,仍以實際任職單位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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