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特考資格,須領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凡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考,技術類科須為相關系(組)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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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特考資格條件
身心障礙特考應考人須領有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且年齡在 18 歲以上。各等別學歷條件為:三等考試須大學以上學歷;四等考試須高中(職)以上學歷(技術類科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五等考試則學歷不限。
| 等別 | 資格條件 |
|---|---|
| 三等考試 | 行政類: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
| 技術類:大學以上學歷且為相關科系畢業。 | |
| 四等考試 | 行政類: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
| 技術類:高中職以上學歷且為相關類科畢業。 |
什麼人不能考公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