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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員考試科目
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心理測驗員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
類別 | 普通科目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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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心理測驗員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3.心理測驗與衡鑑 4.心理及教育統計學 5.諮商與輔導 6.心理學 7.少年事件處理法 8.人類行為與發展 |
心理測驗員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
年齡限制 | 年滿18歲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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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資格 | 大學以上學校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其他相關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
心理測驗員工作內容
三等心理測驗員薪水約54,000元。(薪資中會扣除預扣所得稅、公保費、健保費、退撫基金或勞退金等相應減項,實際可支取的薪資金額,以分發報到的機關核算為準)
分發單位 |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少年及家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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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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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薪資 | 約 54,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