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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員工作內容
心理測驗員主要負責施測、分析並解釋心理測驗結果,提供法官、少年調查官或保護官參考,協助了解受測者的心理狀態與特性。實際工作內容,仍由各主管機關依業務推動需求進行指派。
工作項目»
- 承法官、少年調查官之命,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裁定前個案(審前調查、適當輔導、觀察)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資料保存等事項。
- 承法官、少年保護官之命,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保護處分個案、轉介心理治療個案、親職教育個案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資料保存等事項。
- 協同鑑定性侵害、暴力加害少年之身心狀況。
心理測驗員分發單位
- 分發單位: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少年及家事法院。
- 薪資待遇:三等心理測驗員薪水約 56,000 元。(薪資中會扣除預扣所得稅、公保費、健保費、退撫基金或勞退金等相應減項,實際可支取的薪資金額,以分發報到的機關核算為準)
心理測驗員考試科目
心理測驗員考試科目分為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心理測驗員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
類別 | 三等心理測驗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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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專業科目 | 3.心理測驗與衡鑑 4.心理及教育統計學 5.諮商與輔導 6.心理學 7.少年事件處理法 8.人類行為與發展 |
口試 | 個別口試 |
心理測驗員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
年齡限制 | 年滿18歲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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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資格 | 大學以上學校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其他相關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
司法心理測驗員考試
專業實踐與社會貢獻
協助司法機關辦理心理測驗、行為評估,運用心理學專業,促進司法正義與社會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