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導覽目錄
監獄官工作內容
矯正行政職系之職務,以使收容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而監獄官類科及格人員係基於矯正機關收容人管教等知能,從事戒護管理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事項。
工作項目»
- 佐理科長處理戒護管理收容人之勤務,或負責一個管教區戒護管理工作。
- 負責戒護管理人員勤務分配,並督導其執行戒護管理之勤務成效。
- 對特殊案件收容人之考核監督管理。
- 收容人違規及突發事件之處理。
-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監獄官分發單位
- 分發單位: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
- 薪資待遇:三等監獄官薪水約 66,000~68,000 元,以上薪資包含戒護津貼、值勤費等,若分發東部及偏遠地區另有偏遠加給等。(薪資包含戒護津貼、值勤費等,若分發東部及偏遠地區另有偏遠加給等。薪資中會扣除預扣所得稅、公保費、健保費、退撫基金或勞退金等相應減項,實際可支取的薪資金額,以分發報到的機關核算為準)
監獄官考試科目
監獄官考試科目分為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監獄官類科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
類科 | 三等監獄官 |
---|---|
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專業科目 | 3.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 4.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5.犯罪學與再犯預測 6.監獄學 7.刑事政策 8.諮商與矯正輔導 |
體能測驗 | 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
口試 | 個別口試 |
監獄官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
年齡限制 | 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
---|---|
學歷資格 |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體格檢查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 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