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科目/司法特考體能測驗及口試方式
司法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其餘類科組均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司法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其餘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司法五等考試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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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考試科目
應試科目前端有「◎」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 類科 | 專業科目 |
|---|---|
| 公證人 | 3.民法 4.民事訴訟法 5.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6.商事法 7.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8.英文 |
| 觀護人 | 3.刑法 4.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5.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6.諮商與輔導 7.犯罪學 8.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選試科目) |
| 家事調查官 | 3.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4.家事事件法 5.心理學 6.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包括家庭暴力) 7.諮商與輔導 8.調查與訪談實務 |
| 行政執行官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民法 5.民事訴訟法 6.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7.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8.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 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
3.民法 4.刑法 5.民事訴訟法 6.刑事訴訟法 7.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8.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 司法事務官 (財經事務組) |
3.民法與刑法 4.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5.中級會計學 6.銀行實務 7.稅務法規 8.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
| 司法事務官 (營繕工程組) |
3.民法與刑法 4.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5.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6.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7.營建法規 8.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
| 法院書記官 | 3.民法 4.刑法 5.民事訴訟法 6.刑事訴訟法 7.強制執行法 8.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
|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
3.行政法 4.刑法 5.智慧財產權法 6.刑事訴訟法 7.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8.強制執行法 |
| 檢察事務官 (財經實務組)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5.中級會計學 6.銀行實務 7.稅務法規 8.審計學 |
| 檢察事務官 (電子資訊組)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系統分析 5.資通安全 6.計算機網路 7.電子學與電路學 8.程式語言 |
| 檢察事務官 (營繕工程組)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5.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6.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7.營建法規 8.政府採購法 |
| 心理測驗員 | 3.心理測驗與衡鑑 4.心理及教育統計學 5.諮商與輔導 6.心理學 7.少年事件處理法 8.人類行為與發展 |
| 心理輔導員 | 3.心理測驗與評量 4.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 5.諮商與輔導 6.社會工作概論 7.少年事件處理法 8.人類行為與發展 |
| 監獄官 | 3.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 4.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5.犯罪學與再犯預測 6.監獄學 7.刑事政策 8.諮商與矯正輔導 |
| 公職法醫師 | 3.基礎醫學與內外科學概論 4.法醫學(包括理論與實務) 5.刑事訴訟法 |
| 鑑識人員 | 3.法醫學 4.法醫生物學 5.法醫毒物學 6.生物化學 7.儀器分析 |
複試項目:體能測驗及口試
| 類科 | 測驗項目 |
|---|---|
| 監獄官 |
|
| 除監獄官以外之各類科 | 口試(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類科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口試方式) |
司法四等考試科目
應試科目前端有「◎」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 類科 | 專業科目 |
|---|---|
| 法院書記官 |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行政法概要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 法警 | ※3.行政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法院組織法 6.刑事訴訟法概要 |
| 執達員 |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強制執行法概要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 執行員 | ◎3.民法概要 ※4.行政法概要 5.強制執行法概要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 監所管理員 | ◎3.監獄學概要 ※4.監獄行刑法概要 ※5.刑法概要 ◎6.犯罪學概要 |
複試項目:體能測驗
| 類科 | 測驗項目 |
|---|---|
| 法警 | 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 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
| 監所管理員 |
司法五等考試科目
應試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一小時。
普通科目
※1.國文
※2.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專業科目
| 類科 | 專業科目 |
|---|---|
| 錄事 |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學大意 |
| 庭務員 |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
司法特考成績計算
應考人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本考試各試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 等別/項目 | 成績計算 |
|---|---|
| 司法三等 |
|
| 司法四等 |
|
| 司法五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