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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工作內容
行政執行官之職務,係依據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等相關法規,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業務,以落實行政機關所作成行政處分之公權力,維護國家公法債權,增裕國庫收入,培養民眾守法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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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同書記官及執行員,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之審議及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其他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項等。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業務之監督、審核、制度之規劃及研擬、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諮商及解釋、行政執行官及相關業務人員之培訓、與其他機關之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決定等。
行政執行官分發單位
- 分發單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綜合規劃組、法制及行政救濟組、案件審議組 ,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等。
- 薪資待遇:三等行政執行官薪水10萬以上。(薪資中會扣除預扣所得稅、公保費、健保費、退撫基金或勞退金等相應減項,實際可支取的薪資金額,以分發報到的機關核算為準)
行政執行官考試科目
行政執行官考試科目分為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行政執行官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
類科 | 三等行政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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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專業科目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民法 5.民事訴訟法 6.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7.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 法、保險法) 8.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複試測驗 | 第二試為口試(採集體口試)。 |
行政執行官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
年齡限制 | 年滿18歲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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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資格 | 大學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
體格檢查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 重度肢障。
-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