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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考試科目
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行政執行官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
類科 | 三等行政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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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專業科目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民法 5.民事訴訟法 6.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7.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 法、保險法) 8.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口試 | 集體口試 |
行政執行官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
年齡限制 | 年滿18歲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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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資格 | 大學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
體格檢查 |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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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工作內容
三等行政執行官薪水約 100,000 元。(薪資中會扣除預扣所得稅、公保費、健保費、退撫基金或勞退金等相應減項,實際可支取的薪資金額,以分發報到的機關核算為準)
分發單位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綜合規劃組、法制及行政救濟組、案件審議組 ,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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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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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薪資 | 約 100,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