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執行員考試科目/執行員資格與工作內容
執行員-實現法律權威的執行者。執行員之職務,係基於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等專業法律知能,執行拘提、管收、實施查封及協助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項等,以確保國權債權之實現及國家公權力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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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員工作內容
執行員之職務,係基於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等專業法律知能,執行拘提、管收、實施查封及協助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項等,以確保國權債權之實現及國家公權力之實施。執行員工作項目包括:
- 在行政執行官督導下,執行有關拘提被拘提人、解送被管收人等相關事宜。
- 由書記官督同查封動產及不動產。
- 由書記官督同拍賣動產。
- 其他有關行政執行官、書記官交辦事項之擬辦及協助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其他執行事項。
執行員考試科目
執行員四等考試科目包括共同科目 2 科、專業科目 4 科,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 類科 | 執行員(四等) |
|---|---|
| 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 80%、測驗 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 30%、法學緒論 30%、英文 40%) |
| 專業科目 | ◎3.民法概要 ※4.行政法概要 5.強制執行法概要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 歷屆試題 | ↪執行員考古題 |
執行員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
| 項目 | 應考資格 |
|---|---|
| 年齡限制 | 年滿 18 歲以上。 |
| 學歷資格 | 無學歷限制。 |
| 分發單位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 |
| 薪資待遇 | 四等執行員薪水約 43,000 元。(薪資包含危險加給,薪資中會扣除預扣所得稅、公保費、健保費、退撫基金或勞退金等相應減項,實際可支取的薪資金額,以分發報到的機關核算為準) |
體格檢查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1。
-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 重度肢障。
-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