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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軌水上警察人員考試科目及工作內容

水上警察類科人員之職務,係以維護台灣周邊地區海域秩序與海洋資源之保護利用,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民權益為目的。工作以外勤為主、內勤為輔,工作環境,以艦船艇執行台灣周邊海域、專屬經濟區及公海巡護。

快速導覽目錄

水上警察輪機組工作內容

水上警察的主要任務在於維護台灣周邊海域秩序、保護海洋資源,確保國家安全並保障人民權益。其工作內容可分為三大項:

  1. 海域執法與巡防任務:負責偵防海域犯罪、查緝海上與非通商口岸走私,督導並考核海上巡防勤務及執法業務,並辦理相關執法訓練。
  2. 海洋事務與涉外協調:辦理海域執法法令疑義之解釋、海上涉外事務之協調與調查,推動海洋政策、海洋事務發展、海洋意識宣導及國際交流。
  3. 海事服務與救難支援:執行海上交通管制、事故處理、海難搜救與緊急醫療,並協助海洋災害救護、漁業巡護與資源保育,以及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內軌水上警察考試科目

內軌水上警察人員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三等水上警察考試科目

類科 內軌三等/水上警察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 80%、測驗 20%)
◎2.中華民國憲法與水上警察專業英文(憲法 50%;英文 50%,其中申論 25%,測驗 25%)
專業科目 ◎3.水上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水上警察學
6.國際海洋法
7.海上犯罪偵查法學

四等水上警察/輪機組考試科目

類科 內軌四等/水上警察(輪機組)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 80%、測驗 20%)
※2.中華民國憲法與水上警察專業英文(憲法 50%、英文 50%)
專業科目 ※3.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4.水上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5.輪機學概要
6.國際海洋法概要

四等水上警察/航海組考試科目

類科 內軌四等/水上警察(航海組)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 80%、測驗 20%)
※2.中華民國憲法與水上警察專業英文(憲法 50%、英文 50%)
專業科目 ※3.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4.水上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5.航海學概要
6.國際海洋法概要

內軌水上警察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警察學校畢業(警大、警專),年滿 18 歲以上、37 歲以下(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

項目 資格條件
特殊限制 年滿 18 歲以上,37 歲以下者。
學歷 三等 中央警察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四等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上學歷畢業。
體格檢查 除原住民禮俗或軍人忠貞象徵外,有幫派或色情紋身將影響錄取,及須符合 BMI(男 18~28、女 17~26)、握力 30 公斤、視力及四肢功能等生理標準。
薪資待遇 行政警察人員薪水,請參閱«警察人員薪水待遇»。
分發單位 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學校警政勤、業務單位,及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警政勤、業務單位等。
綁約限制 錄取人員自取得及格資格起,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體格檢查標準

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體格指標:男性不及 18.0 或超過 28.0;女性不及 17.0 或超過 26.0。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2.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3.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4. 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
  5.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 95 毫米水銀柱(mm.Hg)。
  6.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7.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8.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9.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10.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1.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12.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 30 公斤。
  13.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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