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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軌水上警察考試科目
水上警察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三等水上警察科目
類科 | 普通科目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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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水上警察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中華民國憲法與水上警察專業英文(憲法50%;英文50%,其中申論25%,測驗25%) |
◎3.水上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水上警察學 6.國際海洋法 7.海上犯罪偵查法學 |
四等水上警察科目
類科 | 普通科目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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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水上警察 (輪機組)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中華民國憲法與水上警察專業英文(憲法50%、英文50%) |
※3.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4.水上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5.輪機學概要 6.國際海洋法概要 |
四等水上警察 (航海組)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中華民國憲法與水上警察專業英文(憲法50%、英文50%) |
※3.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4.水上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5.航海學概要 6.國際海洋法概要 |
內軌水上警察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
三等水上警察 | 1.中央警察大學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2.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並經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3.經高等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或相當高考之特考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4.經普考警察人員考試或相當普考之特考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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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水上警察 | 1.中央警察大學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2.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3.經普考以上警察人員考試或相當普考以上特考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
體格檢查 | 請參閱«警察體格檢查標準» |
水上警察人員工作內容
水上警察類科人員之職務,係以維護台灣周邊地區海域秩序與海洋資源之保護利用,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民權益為目的,其分發單位及工作項目如下:
分發單位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海洋巡防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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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 | 一、規劃、執行海域執法事項: 1.偵防海域犯罪事宜。 2.查緝海上、非通商口岸走私事宜。 3.督導及考核海上巡防勤務、業務等事宜。 4.執行、考核海域執法訓練事宜。 二、規劃、執行海洋事務事項: 1.解釋各項海域執法法令疑義事宜。 2.協調、調查及處理海上涉外事務。 3.推動海洋政策、研展海洋事務、宣導海洋意識及拓展國際交流事宜。 三、規劃、執行海事服務事項: 1.管制、維護及處理海上交通秩序、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事宜。 2.執行海難船舶與人員之搜索、救助及緊急醫療救護事宜。 3.執行海洋災害救護事宜。 4.執行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維護事宜。 5.執行海洋環境保護、保育事宜。 |
錄取薪資 | 請參閱«警察人員薪水待遇» |
備註 | 分發單位、工作內容及薪資,仍以實際任職單位公告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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