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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軌消防警察考試科目

消防警察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類科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三等消防警察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中華民國憲法與消防警察專業英文(憲法50%;英文50%,其中申論25%,測驗25%)
◎3.消防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消防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5.火災學與消防化學
6.消防安全設備
7.消防戰術(包括消防戰術、消防機械、緊急救護)
四等消防警察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中華民國憲法與消防警察專業英文(憲法50%、英文50%)
◎3.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4.消防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消防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5.消防器材構造與使用
6.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內軌消防警察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

三等消防警察 1.中央警察大學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2.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並經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3.經高等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或相當高考之特考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4.經普考警察人員考試或相當普考之特考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等消防警察 1.中央警察大學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2.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3.經普考以上警察人員考試或相當普考以上特考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體格檢查 請參閱«警察體格檢查標準»

消防警察人員工作內容

消防警察係對災害防救、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等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之人員。

分發單位 在中央為內政部消防署暨所屬機關、在地方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
工作內容 消防人員工作性質係24小時輪值服勤,工作範圍包含緊急救護、救助人命、裝備器材保養、消防水源調查、消防設備檢查、危險物品查察取締、風災、火災、震災、重大爆炸等災害之搶救及其他為民服務案件。
錄取薪資 請參閱«警察人員薪水待遇»
備註 分發單位、工作內容及薪資,仍以實際任職單位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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