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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等考教育行政工作內容
教育行政職務在法律規定與監督下,運用專業知識進行獨立判斷,負責辦理各項教育行政業務。藉由職掌範圍內的決策與建議,有助於推動機關業務、提升機關聲譽,進而實現教育目標,培育健全國民與優秀人才。教育行政工作項目包括:
- 綜理有關各項教育業務。
 - 有關教育事務施政計畫及報告研擬事宜。
 - 教育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修正、執行、考核與監督。
 -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初等考教育行政分發單位
- 分發單位:教育部、各縣市政府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等。
 - 薪資待遇:教育行政薪水,請參閱«高普考薪水待遇»。
 
初等考教育行政考試科目
初等教育行政應試科目總計4科,每一科的試題均為測驗式題型。
| 類科 | 初等教育行政 | 
|---|---|
| 普通科目 | 1.國文 2.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 
		
| 專業科目 | 3.教育法規大意 4.教育學大意  | 
		
初等考教育行政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只要符合年齡限制,即可報考,沒有學歷科系限制。
| 學歷資格 | 不限學歷。 | 
|---|---|
| 年齡限制 | 18歲以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