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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大學資格條件及體格檢查標準

中央警察大學招生資格年齡須在25歲以下,學歷高中(職)畢業或符合報考專科同等學力者。 錄取考生入學前如發現其兵役、年齡、學歷證件或其他報考資格條件不符,或有考試舞弊等情事者,取消入學資格,註冊入學後發現者,開除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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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大考試資格條件

警大學士班四年制入學考試分兩階段辦理,第一階段考試(初試)採用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不另行辦理筆試。經初試合格者,通知 參加第二階段考試(複試,含體格檢查、口試及體能測驗)。

項目 應考資格
身分 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女青年,品行端正,體格健全,無不良嗜好者。
年齡 25 歲以下。
學歷 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 或符合招生簡章所訂應考學歷資格及「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者。

警大應考限制

  1.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6 年以上始得報考,時間計算從在臺灣地區設籍起始日至入學報到前 1 日。
  2. 現役軍人於新生入學報到前 1 日退伍者,始准報名。
  3. 各軍警校院學生遭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者,不得報考。
  4.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初試報名時檢附已喪失外國國籍之證明文件(非申請文件)。未檢附者,應於複試前 1 日補繳,如未繳交,其身家調查為不合格,撤銷應考資格。錄取後經發現者,撤銷錄取資格;入學後經發現者,依本校學則予以退學。

警大體格檢查項目與標準

考生凡有下列任一項不合格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項目 體格檢查內容
身高 男性、女性均無身高限制。
體格指標值(BMI) 男體格指標值(BMI):未達 18.0 或超過 28.0。
女體格指標值(BMI):未達 17.0 或超過 26.0。
視力 任一眼裸視未達 0.2 者,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辨色力 色盲。
※戴矯正片檢查辨色力者,以不合格論。
※甲組考生辨色力項目為色弱者,為體格檢查合格,但不得選填鑑識科學學系。
血壓 收縮壓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或舒張壓超過 90 毫米水銀柱。
四肢
  1.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2.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3.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其他(問診)
  1. 患有精神病症(如思覺失調症、躁鬱症及因身體病況引起的精神病症等)或癲癇(含曾患)者。
  2.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3. 其他重症疾病,尚未治癒,經召開專案會議決議認不堪接受本校教育訓練者。
紋身檢查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已清除者,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心血管 先天性心臟病(含曾患)、心血管疾病(含曾患)、心臟瓣膜疾病、動靜脈疾病、心臟節律或傳導異常。
  1. 複試時須繳交靜態心電圖影像及報告(考生應自行向體檢指定醫院申請資料供本校審查)。
  2. 如經體檢指定醫院檢查出有心臟雜音、心律不整或靜態心電圖檢查等異常者,請考生於複試日持已完成之體檢表,由本校體檢心臟專科醫師審查判定,如有需進一步檢查者,考生再依本校開立之「心血管項目需進一步檢查通知單」至本校招生複試體檢指定醫院做進一步檢查後,依規定親自到校並繳交影像及報告。
  3. 如經本校體檢醫師審查心血管項目需進一步檢查之影像、報告及指定醫院體檢表心血管項目檢查報告綜合判定後,有前述任一疾病或異常者,則認定為體檢不合格。
聽力 耳聾、重聽。
※聽力(音叉)檢查不正常者,請以純音聽力檢查確認,複試時一併繳驗檢查報告,如未矯正之優耳(較好耳)聽力閾值超過 70 分貝為體檢不合格。
甲狀線 TSH 及 Free T4 任一項檢查報告值在其檢查醫院註記之正常值範圍外。
※請指定醫院註記 TSH、Free T4 檢查報告值及其正常值範圍。
肝功能檢查
(GOT、GPT)
肝功能異常指數超過正常值 5 倍以上者。
※請指定醫院註記肝功能(GOT、GPT)檢查報告值及其正常值範圍。
胸部 X 光檢查 氣胸者或嚴重氣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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