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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服務單位

學生經過學校教育及訓練後,具備有領導幹部的學養與能力,就職於服務單位後經過警察實務工作歷練,可擔任警察機關各級單位(上自警政署、警察局、各總隊,下至分局、派出所、各大、分隊)的主管職務,及其各級單位的幕僚主管等職務。

畢業後出路

消防系四年制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通過考試院舉辦消防警察人員特考,若三年內達到低標者無須賠償公費,也可以先通過消防警察人員四等特考,再行報考消防警察人員三等特考,在就業上有下列幾項選擇:

  1. 分發至各地方政府消防局(隊)服務。
  2. 調派至內政部消防署服務。

畢業後,學生有多樣的職涯選擇和發展機會。其中,可以選擇回內政部消防署工作,或者調派至其他縣(市)消防局服務。另外,他們也可以選擇留在學校擔任教職或行政工作,或者擔任學生生活管理人員。此外,學生在學期間或畢業後,還可以參加消防設備士(師)考試。通過考試並經過相應的訓練後,他們將獲得消防設備士(師)證照。即使他們選擇不從事公職工作,仍然可以利用這一資格從事建築物內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檢查、維修等工作。這為消防學系的畢業生提供了另一條就業途徑。

服務年限

畢業學生於服務年限期滿後,可依個人興趣、專長與志向,選擇參加其他各項國家考試,任職於各政府機關服務,或自由業。

  1. 學生畢業後3年內,未經畢業後之任用特考及格、未分發任職或未符合免予賠償規定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涉及兵役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2. 於前款規定期限前經特考及格分發任用者,須服務滿4年,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涉及兵役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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