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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佐班報考資格:第1類、第2類
消佐班第1類報考資格
職務 | 現任(曾任)消防機關小隊長或同職序職務以上,並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合計滿3年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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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 | 連續任消防(含警察)職務合計滿10年以上。 |
考績 | 最近2年年終考績1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 |
學歷 |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警員班畢(結)業。 |
體格 | 符合簡章體格檢查所訂之標準。 |
年齡 | 56歲以下(核算至招生考試前1日止)。 |
獎懲 | 最近2年內獎多於懲,且未因工作受記一大過以上或懲戒處分,或因違反品操風紀規定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
違法違紀 | 未有依法停職或違法犯紀尚待查實者。 |
消佐班第2類報考資格
職務 | 現任消防機關隊員或同職序職務以上,並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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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 具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乙等)考試或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考試及格(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於本考試報名時間截止前放榜,且通過該考試者亦可報名)。 |
學歷 | 具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專科學校以上畢業或同等學歷(力)。 |
體格 | 符合簡章體格檢查所訂之標準。 |
年齡 | 未滿56歲(核算至招生考試前1日止)。 |
獎懲 | 最近2年內獎多於懲,且未因工作受記一大過以上或懲戒處分,或因違反品操風紀規定而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
違法違紀 | 未有依法停職或違法犯紀尚待查實者。 |
消佐班體格檢查
- 肝功能(GOT、GPT)異常,指數超過正常值5倍以上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撤銷受訓資格。 ※肝功能檢查(GOT、GPT)報告,須請醫院註記正常值範圍。
- 肺結核檢查:胸部X光檢查異常,肺結核經痰塗片陽性反應者,須依醫師指示接受治療,於報到時檢附治療後經本校指定醫院胸腔科、感染科或結核專科醫師開立之診斷書,證明肺結核無傳染之虞,始可入校接受訓練。至到訓後當事人如需辦理保留訓練資格接受後續治療者,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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