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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服務單位
學生經過學校教育及訓練後,具備有領導幹部的學養與能力,就職於服務單位後經過警察實務工作歷練,可擔任警察機關各級單位(上自警政署、警察局、各總隊,下至分局、派出所、各大、分隊)的主管職務,及其各級單位的幕僚主管等職務。
畢業後出路
- 畢業後需參加三等警察人員特考。
- 通過特考者由銓敘部銓敘,分發至警察機關任官授職, 職位包括巡官、分隊長或同等級職務,並取得國家公務人員身分。
服務年限
畢業學生於服務年限期滿後,可依個人興趣、專長與志向,選擇參加其他各項國家考試,任職於各政府機關服務,或自由業。
- 學生畢業後3年內,未經畢業後之任用特考及格、未分發任職或未符合免予賠償規定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涉及兵役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 於前款規定期限前經特考及格分發任用者,須服務滿4年,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涉及兵役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