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供更好的用戶體驗,本網站使用Cookie分析和其它追蹤。當您使用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Cookie技術支援。若您不同意Cookie的存取,可透過瀏覽器的設定選擇拒絕接受Cookie。
更多資訊請參閱《公職王會員服務條款暨隱私權聲明》。
線上客服
快速導覽目錄

畢業服務單位

學生經過學校教育及訓練後,具備有領導幹部的學養與能力,就職於服務單位後經過警察實務工作歷練,可擔任警察機關各級單位(上自警政署、警察局、各總隊,下至分局、派出所、各大、分隊)的主管職務,及其各級單位的幕僚主管等職務。

畢業後出路

  1. 畢業後需參加三等警察人員特考
  2. 通過特考者由銓敘部銓敘,分發至警察機關任官授職, 職位包括巡官、分隊長或同等級職務,並取得國家公務人員身分。

服務年限

畢業學生於服務年限期滿後,可依個人興趣、專長與志向,選擇參加其他各項國家考試,任職於各政府機關服務,或自由業。

  1. 學生畢業後3年內,未經畢業後之任用特考及格、未分發任職或未符合免予賠償規定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涉及兵役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2. 於前款規定期限前經特考及格分發任用者,須服務滿4年,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涉及兵役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