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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工作內容及調查局特考分發與受訓一覽

調查人員類科主要任務為「調查人員類科主要任務為「維護國家安全」與「偵辦重大犯罪」,另負有鑑識科技之支援與為民服務任務之支援與為民服務任務之支援與為民服務任務。調查局各類組錄取人員,派赴調查局所屬各外勤單位(含山地、離島等地區)服務,錄取人員必須具備良好體能及毅力,始能通過嚴格訓練課程,以勝任日後調查工作。

快速導覽目錄

調查人員類科考試及格者一律分派本局所屬外勤單位服務,包括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福建省及航業等調查處,另設幹部訓練所,臺灣省調查處為虛級化機關,下設有基隆市調查站等 15 個調查站及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等 5 個工作站。

調查局工作內容

錄取等別 工作內容簡述
調查局三等
  1. 案件調查工作:包括前期蒐證、案件執行之規劃、詢問、搜索、跟監、守候、拘提、逮捕、借提、還押、通訊監察、調查書類製作及協助公訴蒞庭等調查蒐證作為。
  2. 據點工作:全盤掌握所分配轄區之狀況,進行有關國家安全、貪污瀆職、賄選查察、毒品防制、經濟犯罪等情報資料之蒐集及案件線索之發掘。
調查局四等 須接受調查局幹部訓練所半年之不占缺養成訓練,成績及格者,無分男女性別或報考組別,原則上分發調查局及所屬外勤單位(含山地、離島等偏遠地區)服務,主要從事輔助行政工作與基層調查工作,其中輔助行政工作原則上占個人八成之工作量,並依調查局局任務需要機動調配。

調查局特考受訓

  1. 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後,於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接受為期 1 年之調查人員養成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並取得任用資格。
  2. 調查人員須依承辦業務需要不定期實施在職訓練,包括本局幹部訓練所辦理之各類專業訓練,或依業務屬性參加其他機構舉辦之證照訓練,例如承辦重大經濟犯罪之調查人員,依調查局安排接受法務部財務金融專業課程證照班之訓練。

訓練課程

項目 訓練內容
訓練期間
  1. 三等考試:計 1 年,預定於榜示後 1 個月內實施。
  2. 四等、五等考試:計 6 個月,預定於榜示後 1 個月內實施。
訓練課程
  1. 三等考試:依課程內涵與訓練重點分六階段,依序為刑事法規暨 犯罪調查原理原則、犯罪調查基礎訓練、犯罪調查業務實習、國 安工作基礎訓練、國安工作業務實習及綜合考評。
  2. 四等、五等考試:依課程內涵與訓練重點分三階段,依序為刑事 法規暨行政庶務工作原理原則、犯罪調查暨行政庶務工作基礎訓 練、犯罪調查暨行政庶務工作業務實習。
分發服務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後,由調查局依 規定分發所屬單位服務。

轉調限制

調查局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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