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特考科目及調查局體能測驗與口試項目
調查局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調查局考試成績計算,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筆試成績未滿50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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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考試科目
調查局三科考試科目共計 6 科,包括普通科目 2 科、專業科目 4 科。應試科目前端有「◎」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普通科目(共同科目)
◎1.國文(作文 80%、測驗 20%)
※2.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20%、法學緒論 20%、兩岸關係 20%、英文 40%)
專業科目
| 類科 | 專業科目 |
|---|---|
| 調查工作組 | 3.社會學 4.政治學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6.外國文(◎英文、日文、德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法文、俄文、韓文、土耳其文)(選試科目) |
| 法律實務組 | 3.刑法 4.刑事訴訟法 5.行政法 6.商事法 |
| 財經實務組 | 3.經濟學 4.財務管理 5.中級會計學 6.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
| 化學鑑識組 | 3.生物化學 4.有機化學 5.分析化學 6.儀器分析 |
| 醫學鑑識組 | 3.生物化學 4.有機化學 5.分子生物學 6.遺傳學 |
| 電子科學組 | 3.電子學與電路學 4.計算機概論 5.工程數學 6.通信與系統 |
| 資訊科學組 | 3.作業系統及系統程式 4.資料庫應用 5.資通網路 6.資訊安全實務 |
| 營繕工程組 | 3.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4.營建法規 5.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6.政府採購法 |
調查局四等考試科目
調查局三科考試科目共計 5 科,包括普通科目 2 科、專業科目 3 科。應試科目前端有「◎」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普通科目(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 80%、測驗 20%)
※2.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20%、法學緒論 20%、兩岸關係 20%、英文 40%)
專業科目
| 類科 | 專業科目 |
|---|---|
| 調查工作組 | 3.社會學概要 4.政治學概要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 法律實務組 | 3.刑法概要 4.刑事訴訟法概要 ※5.行政法概要 |
| 財經實務組 | 3.經濟學概要 4.財務管理概要 ◎5.會計學概要 |
| 化學鑑識組 | 3.生物化學概要 4.分析化學概要 5.儀器分析概要 |
| 醫學鑑識組 | 3.生物化學概要 4.分子生物學概要 5.遺傳學概要 |
| 電子科學組 | 3.電子學與電路學概要 4.計算機概要 5.通信與系統概要 |
| 資訊科學組 | 3.系統分析與設計概要 4.資料庫應用概要 5.資通網路概要 |
| 營繕工程組 | 3.結構分析概要 4.施工法概要 5.政府採購法概要 |
複試項目:體能測驗及口試
調查局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個別口試)。
體能測驗
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 1,200 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
- 男性應考人為 5 分 50 秒以內。
- 女性應考人為 6 分 20 秒以內。
口試項目(採個別口試)
| 測驗項目 | 個別口試 |
|---|---|
| 口試說明 | 指個別應考人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 |
| 評分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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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特考成績計算
應考人成績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第一試有一科為零分、第一試筆試成績未滿 50 分、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 60 分。
| 項目 | 成績計算 |
|---|---|
| 三等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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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等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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