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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特考資格,調查局考試年齡限制在30歲以下

調查局特考因職務特殊性,報考年齡限制在30歲以下及須符合體格檢查標準,在學歷方面,三等須大學以上學歷、四等須高中職以上學歷,五等不限學歷,因有年齡上的限制,也了許多考生的競爭,對大學生及社會新鮮人極為有利,社會需要維護正義的你,你還在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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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特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算至考試前一日),30歲以下(算至報名前一日),具有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得應本考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應考年齡之計算,其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項目 應考資格
年齡限制 18 歲以上,30 歲以下。
學歷 三等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四等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備註 服志願役者須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 4 個月內退伍,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始得報考。

應屆畢業生「准予附條件應考」重點:

應屆畢業生即使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證書,仍具備報考資格,但請務必於報名時提出「准予附條件應考」申請,並留意後續補繳規定,以免影響應考權益:

  1. 申請方式:填寫「附條件應考申請表」,並檢附「在學證明」或「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研究所肄業者不適用)。
  2. 資格認定:畢業日期必須早於考試首日。
  3. 補繳規範:須於期限內郵寄畢業證書影本,並於右上角填寫:考區、類科、座號及身分證字號。
  4. 違規後果:逾期未補繳或審查不合格,將取消考試資格,成績不予計算且不得退費。

調查局特考體格標準

調查局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法務部調查局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體格複檢不合格,或未依限複檢者,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類科 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
調查工作組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其小於 18 或大於 31。
  2.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3. 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4. 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5.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 95 毫米水銀柱(mm.Hg)。
  6.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7.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8.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9.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10.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11. 五官有嚴重損傷,經化妝、配戴輔具或其他方式仍無法修飾。
  12.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法律實務組
財經實務組
電子科學組
資訊科學組
營繕工程組
化學鑑識組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2. 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3. 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4.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 95 毫米水銀柱(mm.Hg)。
  5.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7.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8.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9.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10.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醫學鑑識組

什麼人不能考公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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