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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工作組考試科目
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三等及四等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
類別 | 普通科目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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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調查工作組 | ◎1.國文(作文80%、測20%) ※2.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20%、法學緒論20%、兩岸關係20%、英文40%) |
3.社會學 4.政治學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6.外國文(◎英文、日文、德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法文、俄文、韓文、土耳其文)(選試科目) |
四等調查工作組 | ◎1.國文(作文80%、測20%) ※2.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20%、法學緒論20%、兩岸關係20%、英文40%) |
3.社會學概要 4.政治學概要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複試:體能測驗
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
- 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
- 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調查工作組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30歲以下(算至報名前一日),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
年齡限制 | 年滿18歲以上,30歲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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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學歷 |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四等學歷 |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體格檢查 | 請參閱«調查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
調查工作組工作內容
調查人員類科考試及格者一律分派本局所屬外勤單位服務,包括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福建省及航業等調查處,另設幹部訓練所,臺灣省調查處為虛級化機關,下設有基隆市調查站等15個調查站及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等5個工作站。
分發單位 | 調查局及所屬外勤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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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 | 1.調查工作組,顧名思義乃是指犯罪事證的搜集與調查,因此常須與檢察官及警方合作辦案。 2.工作項目主要可分為兩大項: (1)案件調查:包括前期蒐證、案件執行之規劃、詢問、搜索、跟監、守候、拘提、逮捕、借提、還押、通訊監察、調查書類製作及協助公訴蒞庭等調查蒐證作為。 (2)據點工作:全盤掌握所分配轄區之狀況,進行有關國家安全、貪污瀆職、賄選查察、毒品防制、經濟犯罪等情報資料之蒐集及案件線索之發掘。 |
錄取薪資 | 請參閱«調查局薪水待遇» |
備註 | 分發單位、工作內容及薪資,仍以實際任職單位公告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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