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檢查考試科目及工作內容簡述
適航檢查員屬於公務人員,隸屬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經由民航人員考試(民航特考)錄取,主要負責對受檢對象之適航作業評估其檢查需求,建立監視及檢查計畫,執行相關監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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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航檢查工作內容
民航局適航檢查類別主要負責對受檢對象之適航作業評估其檢查需求,建立監視及檢查計畫,執行下列監理作業:
- 航空器及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驗證。
- 適航相關人員訓練及檢定。
- 新機構、新作業之適航檢定及其後續之監督、檢查。
- 飛航作業、航空器之適航維修管理作業檢查。
- 檢視國際民航公約、各項附約及文件之適航相關規定之符合。
- 飛安相關事件調查(有關飛機系統及維修)。
適航檢查考試科目
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 項目 | 適航檢查(三等) |
|---|---|
| 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 80%、測驗 20%) ※2.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50%、法學緒論 50%) |
| 專業科目 | ◎3英文 4.英語會話 5.航空氣象 6.航空運輸 |
| 複試 | 個別口試 |
適航檢查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算至考試前一日),55 歲以下(算至報名前一日),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
| 項目 | 應考資格 |
|---|---|
| 學歷條件 |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領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審查具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資歷證明者 |
| 相關證明 | 前項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資歷證明事項,應包括航空人員訓練機構運輸類民用航空器機型維修完訓證明,及運輸類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工作年資達五年。 前項所稱航空人員訓練機構運輸類民用航空器機型維修完訓證明,係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歐洲航空安全署(EASA)等核准之訓練機構所出具之證明。 |
| 年齡限制 | 年滿 18 歲以上,55 歲以下者。 |
| 分發單位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 薪資待遇 | 適航檢查薪水,請參閱«民航特考薪水待遇»。 |
體格檢查標準
體格標準限制(有下列情形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8。
- 辨色力:色盲。
- 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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