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檢查考試科目及工作內容簡述
飛航檢查屬於公務人員,隸屬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由民航人員考試(民航特考)錄取,主要工作內容為飛航檢查重點在於評估飛航操作需求,執行訓練、檢定與航務作業檢查,同時監督航務合規性並參與與飛航操作相關之飛安事件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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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檢查工作內容
民航局飛航檢查類別主要負責對受檢對象之飛航操作評估其檢查需求,建立監視及檢查計畫,執行下列監理作業:
-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檢定、考驗及檢查。
- 新機構、新作業之航務作業檢定及其後續之監督、檢查。
- 飛航作業、駕駛艙、客艙航路及模擬機之航務檢查。
- 檢視國際民航公約、各項附約及文件之航務相關規定之符合。
- 飛安相關事件調查(有關航務操作及訓練)。
飛航檢查考試科目
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 項目 | 飛航檢查(三等) |
|---|---|
| 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 80%、測驗 20%) ※2.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50%、法學緒論 50%) |
| 專業科目 | ◎3.英文 4.飛航作業規則 5.航空航行學 |
| 複試 | 個別口試 |
飛航檢查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算至考試前一日),55 歲以下(算至報名前一日),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
| 項目 | 應考資格 |
|---|---|
| 學歷條件 |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領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審查具航空駕駛資歷證明者。 |
| 相關證明 | 前項航空駕駛資歷證明事項,應包括大型航空器駕駛員機型完訓證明、大型航空器飛行時數累計達 1,500 小時及大型航空器飛航年資達 7 年。 前項所稱大型航空器駕駛員機型完訓證明,係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及歐洲航空安全署(EASA)等核准之訓練機構或航空公司所出具之證明。 |
| 年齡限制 | 年滿 18 歲以上,55 歲以下者。 |
| 分發單位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 薪資待遇 | 飛航檢查薪水,請參閱«民航特考薪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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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格檢查標準
體格標準限制(有下列情形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8。
- 辨色力:色盲。
- 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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