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鐵司機員應考資訊
報考台鐵從業人員,須弗滿18歲以上,具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但無法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係因該外國國家法令致不得放棄國籍,且已於到職前依規定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出具書面佐證文件經外交部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資格條件 |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已取得畢業證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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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單位 | 各機務段等。 |
工作內容 | 1.依據運轉規章、程序與各手冊檢查、操作列車或排除故障狀況。 2.維持良好身心狀況,並能通過應具備之身體、心理適職檢查。 3.依據公司規定,接受各項考核或檢定,以維持專業技能。 4.現場工作不分性別,須依業務需要擔任輪勤、輪班等工作。 |
待遇福利 | 約 41,330 元。 |
筆試測驗 | 一、 共同科目:作文 二、專業科目: 1.鐵路法 2.鐵路運輸學 2.基本電學 |
複試項目 | 口試、適性測驗 |
體格檢查及適性測驗
一、筆試及口試通過後,依正、備取名單通知應考人依排程前往航醫中心參加適性測驗,另須經指定機構依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辦理「甲類行車人員體格標準」檢查。「適性測驗」不合格或「甲類行車人員體格標準」不合格者,註銷錄取資格。
二、適性測驗:
- 心理健康評量,依據行為表現、情緒特徵合併心理動作、技能得分之結論,合格標準為正常。
- 心理動作技能檢查,內容包括雙手協調、壓力反應決斷、反應速度、持續性注意力與時間-移動預感等。依動力車駕駛人員測驗成績常模 C 等以上為合格標準。
錄取分發進用相關規定
一、甄試合格錄取進用之人員,其人事管理事項均依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管 理要點及勞工相關法令辦理,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如通過國家舉辦之考試, 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時,亦不得要求改敘為交通資位人員身分。
二、依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甄選進用要點規定,新進從業人員自報到日起試用 3 個月,試用期滿,考核成績未達 70 分者,即予以終止僱約關係;考核成績 70 分以上者,始完成甄選程序,正式進用。試用考核項目包括工作能力、品德操守、勤惰情形、學習態度及工作紀律等。
三、 應考人錄取以書面通知為準,錄取人員不得要求更改類組或工作地區,且應依所通知之時間、地點報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期或保留錄取資格,備取遞補者亦同。錄取人員未依通知期限報到者,視同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惟因兵役或分娩無法依通知之時間、地點報到者,應檢具足資證明文件逕向各分發單位申請延後報到,並於申請延後事由消滅之日起 1 個月內向各分發單位申請報到,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錄取資格。各該申請延後報到事由相關規定如下:
- 義務性質兵役:包含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及軍事訓練等。
- 志願役:本事由延後期限不得逾上開義務性質兵役之最長役期(現行規定為研發替代役 3 年),如相關法令於本次甄試錄取人員規定報到日前有所修正,依修正後規定計算。
- 分娩:自分娩之日(含)起滿 8 週。
四、錄取人員到職後,依法不得經營商業,非經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不得兼職、兼課,亦不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