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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法務考試科目

  1. 共同科目:分國文、英文2科。國文為論文寫作,英文採測驗式試題。
  2. 專業科目:專業科目 A 及專業科目 B 均採非測驗式試題。
  3. 非測驗式試題可為問答、計算 、申論或其他非屬選擇題或是非題之試題。
類科 國營法務
共同科目 國文、英文
專業科目A 1.商事法
2.行政法
專業科目B 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複試 口試

國營複試:口試

口試占總成績20%,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1. 儀態:20 分(包括禮貌、態度、舉止)。
  2. 言辭:20 分(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
  3. 才識:60 分(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工作適應性)。

法務考科命題大綱

專業科目A:採測驗式試題。

專業科目A 命題大綱
商事法 一、商事法的基本原理原則。
二、公司法:總則、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外國公司、公司之登記、附則。
三、票據法:通則、匯票、本票、支票、附則。
四、海商法:通則、船舶、運送、船舶碰撞、海難救助、共同海損、海上保險、附則。
五、保險法:總則、保險契約、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保險業、附則。
行政法 一、行政法之基本概念及原則:行政法之法源、行政法之法律原則、依法行政與裁量、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行政法上之法律關係。
二、行政組織法:行政組織之態樣、行政機關之管轄、地方制度及其法制、公務員概念之確定、公務員之法律關係、公務員之保障與救濟、公務員之責任(含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
三、行政作用法: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事實行為、政府資訊公開、行政罰、行政執行等行政行為。
四、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

專業科目B:採非測驗式試題。

專業科目B 命題大綱
民法 一、總則:法例、人、物、法律行為、期日及期間、消滅時效、權利之行使。
二、債編總論:債之發生原因、債之標的、債之效力、多數債務人債權人、債之移轉、債之消滅。
三、債編各論:買賣、贈與、租賃、借貸、僱傭、承攬、委任、保證、合夥、其他有名契約。
四、物權:物權通則、所有權、擔保物權、用益物權、占有。
五、親屬編:通則、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
六、繼承編:遺產繼承人、遺產之繼承、遺囑。
民事訴訟法 一、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
二、民事訴訟法總則:法院、當事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訴訟程序。
三、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通常訴訟程序、調解程序、簡易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
四、民事訴訟上訴審程序:第二審程序、第三審程序。
五、民事訴訟抗告程序。
六、民事訴訟再審程序。
七、民事訴訟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八、民事訴訟督促程序。
九、民事訴訟保全程序。
十、民事訴訟公示催告程序。

國營法務資格條件

法務類組限制須為本科系畢業,科系限制使得競爭對手相對少,沒有年齡限制也不限經驗,適合法政學群新鮮人或轉職者報考。

學歷條件 專科以上學校法律(包括科技法律、財經法律或其他學門法律)所、系、科、組畢業,或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經公務人員高考或相當公務人員高考之特考法制類科及格。
2.經公務人員特考司法官考試或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格。
3.經專技高考律師考試及格。
年齡限制 無報考年齡限制,依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規定,所屬事業機構人員年滿65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國營法務工作內容

國營法務職務主要為處理法律相關事務工作,可發揮法律專業長才。職員級多為公司內部管理階層工作,薪資升遷較高。

用人機構 錄取用人機構主要為台糖、台電、中油、台水。錄取人員之分發以一次為限,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新分發、更改類別或保留資格,備取遞補者亦同。
工作性質 提供法律諮詢、參與爭議事件之解決及處理法律事務等相關業務。
錄取薪資 請參閱«國營事業薪水»
備註 分發單位、工作內容及薪資,仍以實際任職單位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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