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導覽目錄
警察法制考試科目
警察法制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因應警消工作的高危險性和高度辛勞,確保錄取人員擁有執行職務所需的適切體能,通過筆試者須進行複試,包含立定跳遠和1,200公尺跑走等項目。
筆試測驗
類科 | 普通科目 | 專業科目 |
---|---|---|
三等警察法制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行政法 5.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6.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7.智慧財產權法 |
體能測驗
第二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及格標準如下:
- 男性應考人:立定跳遠200公分以上、跑走1,200公尺5分50秒以內。
- 女性應考人:立定跳遠145公分以上、跑走1,200公尺6分20秒以內。
前項立定跳遠項目,每一應考人以測驗二次為限;跑走項目,每一應考人以測驗一次為限。
警察法制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男女皆可報考,無須役畢,限非警校畢業者報考,無本科系競爭較易考取。
三等資格 | 中央警察大學以外之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
---|---|
特殊限制 | 1.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者。 2.非自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
體格檢查 | 請參閱«警察體格檢查標準» |
警察法制工作內容
建構警察機關整體依法行政環境,促進警察專業執法,提升執法效 能,維護警察公信力及精進員警個別警察法規知能,貫徹執行公權 力,確保依法行政。
分發單位 | 1.中央機關: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學校法制單位。 2.地方機關: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法制單位。 |
---|---|
工作內容 | 1.建立警察法令規範制度,健全法制作業。 2.解決警察執行法令疑難,提供法律諮詢。 3.研析現行警察法令規範,促進法制發展。 |
錄取薪資 | 請參閱«警察人員薪水待遇» |
備註 | 分發單位、工作內容及薪資,仍以實際任職單位公告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