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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試智慧財產法
智慧財產法科目的範圍分為總論與各論。總論以智慧財產權之特性(包含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各種智慧財產之關係及比較、我國智慧財產訴訟之特性為主;各論包括荖作權法、專利法及商標法的種類、要件、範圍及限制、侵害及救濟等。
★附發法律條文範圍: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隨著數位經濟發展,智財律師的專業已經擴張到資料治理與營業秘密保護。在科技業中,專業的智財律師需要扮演「轉譯者」的角色,將艱澀的技術規格轉化為法律論據,證明其具備專利的三性(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對於追求邏輯精確、對新興產業與創意文化有濃厚興趣的法律人來說,這是最能與時代趨勢接軌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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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命題大綱
一、總論
- 智慧財產權之特性(包含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
- 各種智慧財產之關係及比較
- 我國智慧財產訴訟之特性
二、各論
(一)著作權法
- 著作之種類(包括錄音及表演)
- 著作之要件
- 著作權之歸屬
- 著作權之種類
- 著作權之限制(合理使用等)
- 著作權之侵害及救濟
(二)專利法
- 專利之種類(包括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
- 專利之保護標的(包括法定不予專利事由)
- 專利之要件
- 專利之申請及審查(包括再審查)
- 專利權之歸屬
- 專利權之範圍及限制
- 專利之舉發
- 專利權之侵害及救濟
(三)商標法
- 商標之種類(包括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
- 商標之申請註冊、審查及核准
- 商標註冊之絕對要件與相對要件
- 商標之使用
- 異議、評定與廢止
- 商標權之限制
- 商標權之侵害及救濟
備註
一、命題範圍:除智慧財產法之一般概念、原理、原則及基礎理論列入總論外,個別智慧財產法列為各論。並以著作權法、專利法及商標法為考試範圍。
二、總論之「2.各種智慧財產之關係及比較」,不納入營業秘密與專利之比較、商標法與公平法之比較。
三、附發法條包括: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四、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五、本命題大綱自中華民國 107 年起適用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