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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升等考結構工程科目

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類科 薦任升等考/結構工程
普通科目 ※1.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2.國文(作文80%、測驗20%)
專業科目 3.工程力學(包括流體力學與材料力學)
4.結構學
5.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
6.結構動力分析與耐震設計

薦任升等考結構工程資格

學歷資格 不限學歷。
應考資格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薦任升官等考試︰
  1. 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2.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仍繼續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3.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4.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5.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人員。
限制條件 應考人以報考現任或曾任職系之類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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