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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升等考一般民政科目

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類科 薦任升等考/一般民政
普通科目 ※1.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2.國文(作文80%、測驗20%)
專業科目 ◎3.行政法
◎4.行政學
5.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6.地方政府與政治

薦任升等考一般民政資格

資格條件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薦任升官等考試︰
  1. 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2.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仍繼續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3.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4.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5.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人員。

薦任升等考一般民政錄取人數

升官等考試之錄取人數上限,由典試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升官等考試總成績未達50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年度 報考人數 到考人數 錄取分數 錄取人數 錄取率
114年          
112年 450 320 63.83 106 33.13%
110年 440 292 60.98 97 33.22%
108年 543 381 59.51 126 33.07%
106年 651 449 62.90 149 33.18%
104年 844 600 59.07 199 33.17%
102年 999 718 59.33 237 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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