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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領事人員考試科目

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外交領事人員各組口試:併採集體口試與外語個別口試。

組別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英文組一及非英文組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兩岸關係30%、比較政府與政治40%)
◎3.外國文(含新聞書信撰寫與編譯)
◎4.國際公法
◎5.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
◎6.國際經濟
英文組二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兩岸關係30%、比較政府與政治40%)
3.外交實務英文寫作(以英文命題及作答)
◎4.國際公法(以英文命題及作答)
◎5.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以英文命題及作答)
◎6.國際經濟(以英文命題及作答)

非英文組包括法文組、德文組、日文組、西班牙文組、阿拉伯文組、韓文組、俄文組、義大利文組、土耳其文組、馬來文組、泰文組、葡萄牙文組、越南文組、印尼文組。

外交領事人員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無科系限制的外交領事人員類組,想要穩坐高薪、環遊世界的工作,你也可以,對於語言及文化交流有熱忱的考生,是絕佳的報考選擇。

英文組資格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2以上, 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1.大學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2.經高考或相當高考之特考及格。
3.經普考或相當普考之特考及格滿三年。
4.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非英文組資格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1.大學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2.經高考或相當高考之特考及格。
3.經普考或相當普考之特考及格滿三年。
4.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外交領事人員工作內容

分發單位 外交部暨所屬機關(構)。
工作內容 國內部分:
1.業務單位:區域研究、轄區國家政情彙整與研析、協助外館辦理轄區業務、綜理轄區國家地方政務優先計畫事項、協助接待轄區外賓訪團、業務推動預算之編擬、控管及核銷、協助國際多邊組織之推動參與、協助國際條約與協定之洽簽、外交政策研究、執行與考核等。
2.事務單位:舉辦記者會說明外交政策、推動公眾外交、辦理國慶活動外賓來訪事宜、辦理訪團接待及宴會事宜、辦理國內或涉外法律訴訟業務、研議主管法規之修正或解釋適用、研議國際法國內法化事宜、研議外交部現行法令與國內較高位階法規之適法性、辦理人事、政風、電務、會計、出納、總務等庶務工作。
國外部分:
1.辦理駐在國或兼轄國政務、學務工作,政情蒐集及政要聯繫與邀訪。
2.辦理國際合作、外交團業務,參與國際或區域會議、洽簽條約。
3.聯繫駐在國或兼轄國國會、智庫、草根組織、產業、學界及媒體等。
4.推動雙邊及多邊合作計畫。
5.接待國內訪賓。
6.辦理簽證、護照、文件證明、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及保護僑民。
7.辦理收發電報、總務、會計、出納、人事與政風等。
錄取薪資 請參閱«外交特考薪水»
備註 分發單位、工作內容及薪資,仍以實際任職單位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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