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特考科目及海巡體能測驗與成績計算
海巡署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五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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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人員考試,三、四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五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筆試應試科目前端有「Ⓞ」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海巡三等考試科目
海巡三等考試科目分為普通科目 2 科、專業科目 5 科,共計 7 科,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個別口試。
普通科目
- Ⓞ國文(作文 80%、測驗 20%)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30%、法學緒論 30%、英文 40%)
專業科目
| 類科 | 專業科目 |
|---|---|
| 海巡行政 | Ⓞ3.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4.海巡勤務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6.犯罪偵查 7.行政法 |
| 海巡觀通監控 | Ⓞ3.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4.海巡勤務 5.電子學 6.電路學 7.通信與系統 |
| 海洋巡護航海組 | Ⓞ3.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4.海巡勤務 5.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6.航海學 7.航行安全與氣象 |
| 海洋巡護輪機組 | Ⓞ3.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4.海巡勤務 5.輪機管理與安全 6.輪機工程(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7.船用電機與自動控制 |
海巡四等考試科目
海巡四等考試科目分為普通科目 2 科、專業科目 4 科,共計 6 科,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個別口試。
普通科目
- Ⓞ國文(作文 80%、測驗 20%)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30%、法學緒論 30%、英文 40%)
專業科目
| 類科 | 專業科目 |
|---|---|
| 海巡行政 | Ⓞ3.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4.海巡勤務概要 5.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6.行政法概要 |
| 海巡觀通監控 | Ⓞ3.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4.海巡勤務概要 5.電子學概要 6.基本電學 |
| 海洋巡護航海組 | Ⓞ3.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4.海巡勤務概要 5.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6.航海學概要 |
| 海洋巡護輪機組 | Ⓞ3.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4.海巡勤務概要 5.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 6.輪機工程概要(包括推進裝置概要、輔機概要與輪機英文) |
海巡五等考試科目
海巡五等考試科目分為普通科目 2 科、專業科目 2 科,共計 4 科,試題皆為選擇題型,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普通科目
- ※國文(作文 80%測驗 20%)
- ※公民與英文(公民 70%、英文 30%)
專業科目
| 類科 | 專業科目 |
|---|---|
| 海洋巡護 | ※3.海巡勤務大意(40%)與海巡法規大意(60%,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4.航海學大意與輪機學大意 |
複試項目:體能測驗及口試
海岸巡防人員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 1,200 公尺跑走實施,第三試口試採個別口試。
體能測驗
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 1,200 公尺跑走測驗( 體能測驗每一應考人每一測驗項目以測驗一次為限)。其及格標準:
- 男性應考人為 5 分 50 秒以內。
- 女性應考人為 6 分 20 秒以內。
口試項目(採個別口試)
海岸巡防人員口試採個別口試,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評分項目如下:
- 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
- 溝通能力(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
- 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等)。
- 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
- 應變能力(包括理解、反應能力)。
海巡署特考成績計算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達 60 分、總成績未達 50 分。
| 考試等別 | 成績計算 |
|---|---|
| 海巡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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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巡四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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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巡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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