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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行政考試科目
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三等及四等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個別口試)。
類別 | 普通科目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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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海巡行政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3.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4.海巡勤務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6.犯罪偵查 7.行政法 |
四等海巡行政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3.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4.海巡勤務概要 5.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6.行政法概要 |
複試:體能測驗
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
- 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
- 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海巡行政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30歲以下(算至報名前一日),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
年齡限制 | 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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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資格 |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四等資格 |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體格檢查 | 請參閱«海巡署特考體格檢查標準» |
海巡行政工作內容
海巡人員為維護臺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與資源之保護利用,確保國家安全, 保障人民權益。
分發單位 | 海巡署所屬各機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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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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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薪資 | 請參閱«海巡署薪水待遇» |
備註 | 分發單位、工作內容及薪資,仍以實際任職單位公告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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