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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專資格條件:警專身高及警專年齡限制條件一覽

中央警察大學招生資格年齡須在25歲以下,學歷高中(職)畢業或符合報考專科同等學力者。 錄取考生入學前如發現其兵役、年齡、學歷證件或其他報考資格條件不符,或有考試舞弊等情事者,取消入學資格,註冊入學後發現者,開除學籍。

快速導覽目錄

警專考試資格

警專招生分為甲、乙兩組,科別包括交通管理、科技偵查、消防安全、海洋巡防、行政警察、保安警察及刑事警察等7科別,報考者須品貌端正、體格健全、身家清白,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應考資格

項目 資格條件
年齡限制 25 歲以下。
學歷資格 高中、高職(含進修學校、職業類科、五專制高職等)畢業,或專科以上畢業證書,或相當於專科以上之同等學力證明。
體格檢查 體格檢查須符合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規定之標準,項目包含:身體質量指數(BMI)、四肢健全度、血壓、視力、辨色力、聽力、胸部 X 光、心血管功能、甲狀腺功能、肝功能(GOT、GPT)等。

同等學歷

由於同等學力認定的文件種類較多(如成績單、修業證明、證書等),建議您在報名時,務必對照簡章詳細檢查您手邊的證明文件,確保該證明書需包含教育主管機關或學校之正式核發資訊。

  • 在學/肄業:符合特定年限之高中、高職、五專肄業(需有學校證明及歷年成績單)。
  • 國家考試/證照:高普考或相當等級之特考及格;或持有甲/乙級技術士證(含相關工作年資)、丙級技術士證(需滿5年工作經驗)。
  • 學力鑑定:取得高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及格證明、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結業證書、或國軍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 其他特殊資格:具資賦優異提早升學資格、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符合條例規定、或符合特定規範之士官學校肄業學員。

報考限制

  1. 現役軍人【不含現服替代役男當次簡章規定之時間以前退伍者,請附單位主官證明正本,得暫准予報名,入學時須補驗退伍令正本;惟報名時未取得退伍令,依教育部訂頒「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第6條規定,不得享加分優待。】
  2. 各軍警院校學生因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
  3.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於當次簡章規定之時間以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滿8年。
  4. 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等裁定或受罰鍰、沒入、停止營業及勒令歇業等裁處。

特殊專長考生

  1. 具有柔道、空氣槍射擊、跆拳道、田徑、游泳專長考生,得選擇報考特殊專長身分,並依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參加甄試入學(含招生考試筆試及專長技術測驗),男、女生合計擇優錄取名額,以當年度招生名額2%為限;筆試成績原始總分已達正取錄取標準者,不計入優待錄取名額。
  2. 上開辦法第2條有關柔道/空氣槍射擊/跆拳道/游泳/田徑等專長最近2年內之全國性比賽項目。
  3. 甄試特殊專長考生,報名時應繳交「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繳或追認。

最近2年內柔道/空氣槍射擊/跆拳道/游泳/田徑全國性比賽項目»

柔道 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正盃柔道錦標賽、全國青少年/青年暨成年精英排名賽、全國柔道錦標賽、全國柔道格式錦標賽。
空氣槍射擊 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正盃射擊錦標賽、全國梅花盃射擊錦標賽、全國青年盃射擊錦標賽、全國協會盃射擊錦標賽。
跆拳道 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總統盃全國跆拳道錦標賽、全國青少年跆拳道錦標賽、全國跆拳道品勢錦標賽。
游泳 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總統盃游泳錦標賽、全國中正盃游泳錦標賽、全國春季游泳錦標賽、全國冬季短水道游泳錦標賽。
田徑 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田徑錦標賽、全國大專校院田徑公開賽、全國中等學校田徑錦標賽。

警專體格檢查項目與標準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四肢
  1.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2.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3. 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身體質量指數(BMI) 男性質量指數未達18.0或超過28.0,女性質量指數未達17.0或超過26.0。
※身體質量指數計算公式:【體重(公斤)除以身 高(公尺)平方。計算至小數點第 1 位止,小數點 第 2 位以下四捨五入】
血壓 收縮壓超過140毫米水銀柱或舒張壓超過90毫米水銀柱。
視力 任一眼祼視(不戴眼鏡)未達0.2以上。但雙眼矯正視力均達1.0(含)以上者不在此限。
辨色力 辨色力異常(色盲)。
※戴矯正片檢查辨色力者,以不合格論。
聽力 耳聾或重聽者。
※聽力(音叉)檢查不正常者,請以純音聽力檢查確認,複試時一併繳驗檢查報告,如未矯正之優耳 (較好耳)聽力閾值超過 55 分貝為體檢不合格。認,複試時一併繳驗檢查報告,如未矯正之優耳 (較好耳)聽力閾值超過 55 分貝為體檢不合格。
胸部X光檢查 嚴重氣喘者。
心血管

先天性心臟病及心血管疾病、心臟瓣膜疾病、動靜脈疾病、心臟節律或傳導異常。

  1. 複試時須繳交靜態心電圖影像及報告(無論正常或異常),考生應自行向體檢指定醫院申請資料供本校審查。
  2. 如經體檢指定醫院檢查出有心臟雜音、心律不整或靜態心電圖檢查異常者,需進一步檢查,自行至本校指定醫院心臟內科門診,由心臟內科醫師依靜態心電圖開立心血管項目需進一步檢查項目:「24 小時心電圖、心臟超音波或運動心電圖檢查」(3 項檢查由心臟內科醫師專業建議執行開立檢查項目),並應於複試當日連同完成心血管項目需進一步檢查影像及報告(考生自行依各醫院規定申請)親自攜帶現場審查。
  3. 如經本校體檢審查心血管項目需進一步檢查之影像、報告及複試體格檢查表心血管項目檢查影像、報告等項,綜合判定後,有簡章規定之任一心血管疾病或異常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甲狀腺功能檢查 TSH 及 Free T4 任一項檢查報告值在其檢查醫院註記之正常範圍外
※請指定醫院註記 TSH、Free T4 檢查報告值及其正常值範圍。
肝功能檢查(GOT、GPT) 肝功能異常指數超過正常值 2 倍以上者。
※請指定醫院註記肝功能(GOT、GPT)檢查報告值及其正常值範圍。
其他
  1. 經教學醫院精神科、神經內科或外科專科醫師證明患有精神疾病、精神狀態違常或癲癇,致不堪接受教育訓練者;惟經教學醫院精神科、神經內科或外科專科醫師診斷書或病歷摘要,目前病情穩定者除外。
  2. 患有法定傳染病,因公共防治需求,需隔離治療者。
  3. 其他重症疾病,無法治癒,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認不堪接受教育訓練者。
  4.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已清除者,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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