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考試科目、命題大綱與成績計算方式
專技普地政士考試科目共計5科,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試題。總成績滿60為及格,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
地政士考試科目
地政士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國文(作文)1科及專業科目4科,專業科目包括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其中除「國文(作文)」 考試時間為 2 小時外,其餘各科目考試時間均為 1 小時 30 分。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試題。
| 類科 | 應試科目 |
|---|---|
| 專技普考 地政士 |
1.國文(作文) 2.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3.土地法規 4.土地登記實務 5.土地稅法規 |
地政士考試科目(減免科目)
依規定,凡畢業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相關科系(包含地政、土地資源、土地管理、法律、不動產經營、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土地管理與開發、資產(管理)科學等科、系、組、所、學位學程),並持有畢業證書,且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土地行政或地政類科,在地政機關實務工作滿一年且具備證明文件者,即可取得部分科目免試資格。
其免試科目為:國文(作文)、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
考試科目減免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 專科以上學校地政、土地資源、土地管理、法律、不動產經營、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土地管理與開發、資產(管理)科學等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土地行政或地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關辦理地政業務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 專科以上學校地政、土地資源、土地管理、法律、不動產經營、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土地管理與開發、資產(管理)科學等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土地行政或地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關辦理地政業務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修習土地法、土地登記二科,及民法(概要)、土地行政、土地稅、土地測量四科中至少二科,合計在十二學分以上,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土地行政或地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關辦理地政業務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修習土地法、土地登記二科,及民法(概要)、土地行政、土地稅、土地測量四科中至少二科,合計在十二學分以上,並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土地行政或地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關辦理地政業務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地政士考試成績計算
- 本考試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10%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無普通科目者,以各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地政士考試
穩定收入與事業發展
可自行開業或受聘於相關單位,業務需求穩定,收入具成長潛力。
地政士考試命題大綱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一、民法總則、債編、信託法
(一)民法總則
(二)民法債編
- 債之發生、標的、效力、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移轉、消滅
- 買賣、互易、贈與、租賃、借貸、僱傭、承攬、委任、居間、合夥
(三)信託法
二、民法物權編
三、民法親屬、繼承編
(一)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父母子女、監護、親屬會議
(二)民法繼承編
✦土地法規
一、土地法及其施行法
二、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三、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四、地政士法及其施行細則
✦土地登記實務
一、土地登記規則、土地登記之申辦與作業程序
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中第三編土地複丈
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中第四編建築改良物測量
四、土地測量之申辦與作業程序
✦土地稅法規
一、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契稅條例與房屋稅條例
四、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
五、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六、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不動產交易部分)。
備註
表列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命題大綱查詢:考選部「專技人員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