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學校師資類考試資格/中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科目
中等學校教師證考試資格,須取得修畢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應試科目共計三科,考試採筆試方式進行,題型包括選擇題、非選擇題及綜合題,命題如為選擇題型者,應為四選一之單選題,答錯不倒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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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學校教師證考試資格
具學士以上學位之中華民國國民、外國學生、僑生及港澳學生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中華民國國民依師資培育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者,得依證明書或證明所載之師資類科別,報名參加本考試。
| 類科 | 報考資格 |
|---|---|
|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 | 取得修畢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 |
中等學校教師證考試科目
中等學校教師證考試採筆試方式進行,題型包括選擇題、非選擇題及綜合題(綜合題得以填充、配合、問答、計算或證明等多元型式呈現)。各應試科目以 100 分為滿分。命題如為選擇題型者,應為四選一之單選題,答錯不倒扣。
| 甄選類科 | 中等學校教師證考試科目 |
|---|---|
| 共同科目 | 國語文能力測驗 |
| 教育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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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考試各類科各應試科目以 100 分為滿分;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通過:
- 應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 60 分。
- 應試科目不得有二科成績均未滿 50 分。
- 應試科目不得有一科成績為零分。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中等學校各科素養評量指標
一、共同科目
| 應試科目 | 評量指標 |
|---|---|
| (一)國語文能力測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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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專業科目
| 應試科目 | 評量指標 |
|---|---|
| (一)教育理念與實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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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習者發展與適性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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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課程教學與評量 | 本指標中所指稱之「了解」與「應用」,涵蓋師資生之情境應用、高層次思考、反思修正等表現,包括下列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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