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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特社會工作考試科目
應考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類科 | 退特三等/社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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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專業科目 | ◎3.行政法 4.社會工作方法與實務 5.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6.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
退特社會工作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依法退除役之軍人(指具退除役官兵身分,且領有榮譽國民證者),具有下表所列各等應考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考試。 現役軍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持有權責機關出具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二個月內退伍之證明文件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 服役十年以上且服滿現役最少年限。
- 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經核定有案。
退特三等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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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特社會工作錄取率
年度 | 等別 | 報考人數 | 到考人數 | 需用人數 | 錄取分數 | 錄取人數 | 錄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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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退特三等 | 5 | 5 | ||||
112年 | 退特三等 | 6 | 2 | 5 | 50.00 | 0 | 0.00% |
110年 | 退特三等 | 16 | 6 | 5 | 50.00 | 3 | 50.00% |
108年 | 退特三等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