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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升官等消防人員科目

應試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其餘為申論式試題。

類科 警察升官等/消防人員
普通科目 ※1.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2.國文(作文80%、測驗20%)
專業科目 3.火災與爆炸基礎理論與實務
※4.刑事法與消防法規(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消防法、災害防救法)
5.消防預防實務(包括危險物品管理、火災原因調查、防火與防焰管理、消防安全設備)
6.消防搶救實務(包括消防勤務、消防戰術、緊急救護、民力運用)

警察升官等消防人員資格

資格條件 現任警佐一階警察官滿三年,已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警正警察官之升官等考試。

警察升官等消防人員錄取人數

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之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定之。但錄取人數不得逾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33%。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本考試總成績未達50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年度 報考人數 到考人數 錄取分數 錄取人數 錄取率
115年          
113年 979 782 62.09 559 33.12%
111年 995 787 63.08 260 33.04%
109年 1,557 1,333 58.95 441 33.08%
107年 1,463 1,228 54.68 406 33.06%
105年 1,427 1,192 57.63 395 33.14%
103年 1,115 955 60.51 316 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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