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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升官等行政警察科目

應試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有「※」符號 者,係採測驗式試題,其餘為申論式試題。

類科 警察升官等/行政警察
普通科目 ※1.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2.國文(作文80%、測驗20%)
專業科目 ※3.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4.警察勤務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6.行政法

警察升官等行政警察資格

資格條件 現任警佐一階警察官滿三年,已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警正警察官之升官等考試。

警察升官等行政警察錄取人數

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之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定之。但錄取人數不得逾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33%。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本考試總成績未達50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年度 報考人數 到考人數 錄取分數 錄取人數 錄取率
115年          
113年 3,583 2,937 63.76 971 33.06%
111年 2,788 2,231 66.96 737 33.03%
109年 2,840 2,266 65.41 750 33.10%
107年 3,909 3,325 67.00 1,099 33.05%
105年 3,236 2,759 64.33 912 33.06%
103年 1,756 1,428 63.74 472 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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