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特考科目及體能測驗、口試方式一覽表
移民署特考二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共同科目2科、專業科目4科),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共同科目2科,專業科目三等5科、四等4科),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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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特考考試科目
移民行政科目前端有「◎」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外國文就應考人選試外國語文應試外,兼試移民專業英文。外國語文占分比重為 75%。
二等移民行政考科
| 類科 | 移民行政(二等) |
|---|---|
| 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 80%、測驗 20%) 2.憲法與英文(各占 50%) |
| 專業科目 | 3.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研究 4.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5.移民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 6.行政法研究 |
| 複試 | 體能測驗、口試(集體口試) |
三等移民行政考科
| 類科 | 移民行政(三等) |
|---|---|
| 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 80%、測驗 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30%、法學緒論 30%、英文 40%) |
| 專業科目 | ◎3.行政法 ◎4.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5.移民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6.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葡萄牙文、韓文、俄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兼試 移民專業英文)(選試科目) |
| 複試 | 體能測驗 |
| 類科 | 移民行政/資訊組(三等) |
|---|---|
| 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 專業科目 | 3.資料庫應用 4.資訊管理與應用 5.資通訊及網路安全 ◎6.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 複試 | 體能測驗 |
四等移民行政考科
| 類科 | 移民行政(四等) |
|---|---|
| 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 80%、測驗 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30%、法學緒論 30%、英文 40%) |
| 專業科目 | ◎3.行政法概要 ※4.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5.移民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 複試 | 體能測驗 |
複試:體能測驗
移民署特考二等、三等及四等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 1,200 公尺跑走測驗之。及格標準:
- 男性應考人為 5 分 50 秒以內;
- 女性應考人為 6 分 20 秒以內。
體能測驗不計入移民行政考試總成績。
複試:口試測驗
移民署特考二等第三試,以集體口試進行,集體口試: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分別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集體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 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20 分。
- 溝通能力(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20 分。
- 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等):20 分。
- 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20 分。
- 應變能力(包括理解、反應能力):20 分。
移民署成績計算
| 項目 | 成績計算 |
|---|---|
| 總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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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試成績 |
|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應考人成績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 第一試有一科為零分。
- 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
- 第三試口試成績未達 60 分。
- 總成績未達 50 分。
- 三等考試之外國文科目未達 50 分且未達各該語文組到考者之平均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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