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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特考科目及體能測驗、口試方式一覽表

移民署特考二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共同科目2科、專業科目4科),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共同科目2科,專業科目三等5科、四等4科),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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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特考科目

移民行政科目前端有「◎」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外國文就應考人選試外國語文應試外,兼試移民專業英文。外國語文占分比重為75%。

二等移民行政考科

類科 二等移民行政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憲法與英文(各占50%)
專業科目 3.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研究
4.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5.移民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
6.行政法研究

三等移民行政考科

類科 三等移民行政(一般組)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3.行政法
◎4.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5.移民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6.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葡萄牙文、韓文、俄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兼試 移民專業英文)(選試科目)
類科 三等移民行政(資訊組)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3.資料庫應用
4.資訊管理與應用
5.資通訊及網路安全
◎6.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四等移民行政考科

類科 四等移民行政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3.行政法概要
※4.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5.移民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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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體能測驗

移民署特考二等、三等及四等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之。及格標準:

  1. 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
  2. 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體能測驗不計入移民行政考試總成績。

移民署口試測驗

移民署特考二等第三試,以集體口試進行,集體口試: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分別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集體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1. 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20分。
  2. 溝通能力(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20分。
  3. 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等):20分。
  4. 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20分。
  5. 應變能力(包括理解、反應能力):20分。

移民署成績計算

項目 成績計算
總成績 1.二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80%,第三試口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之。
2.三等、四等考試以筆試成績計算之。
筆試成績 1.二等、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10%,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
2.四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備註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應考人成績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1.第一試有一科為零分。
2.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
3.第三試口試成績未達60分。
4.總成績未達50分。
5.三等考試之外國文科目未達50分且未達各該語文組到考者之平均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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