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做什麼嗎?移民行政考試科目與工作內容簡述
移民行政人員-國境管理第一線守護者。移民業務國際化、具前瞻性,適合喜歡工作多元有挑戰性的人。移民署角色由原來的人流管理與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的收容、遣返,擴增移民輔導及非法停留、居留查察工作,服務窗口亦延伸至22個縣市。未來除了延續保障合法、取締非法之外,更將針對外來人口施予關懷、輔導,讓新移民能快速適應臺灣社會,共同建構多元化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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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工作內容
辦理全國各縣市的入出國及移民事務申請案件,推動外籍配偶輔導工作,並須 24 小時輪值執行旅客入出國證照查驗、管制案件處理、偽變造證件查處及人蛇偷渡查緝、反恐等工作。此外,負責全國各縣市專勤隊對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的查察、臨時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以及境內面談和外來人口查察。非法外來人口的收容管理及遣送也是工作之一。
移民行政考試科目
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二等移民行政考試科目
| 類科 | 移民行政(二等) |
|---|---|
| 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憲法與英文(憲法50%、英文50%) |
| 專業科目 | 3.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研究 4.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5.移民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 6.行政法研究 |
| 複試測驗 | 體能測驗、口試(集體口試)。 |
| 歷屆試題 | ↪二等移民行政考古題 |
三等移民行政考試科目
| 類科 | 移民行政(三等) |
|---|---|
| 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 80%、測驗 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30%、法學緒論 30%、英文 40%) |
| 專業科目 | ◎3.行政法 ◎4.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5.移民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6.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葡萄牙文、韓文、俄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兼試 移民專業英文)(選試科目) |
| 複試測驗 | 體能測驗。 |
| 歷屆試題 | ↪三等移民行政考古題 |
四等移民行政考試科目
| 類科 | 四等移民行政 |
|---|---|
| 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 專業科目 | ◎3.行政法概要 ※4.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5.移民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 複試測驗 | 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
| 複試測驗 | ↪四等移民行政考古題 |
移民行政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符合該等別所列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 項目 | 應考資格 | |
|---|---|---|
| 年齡限制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且符合考試體格檢查標準。 | |
| 學歷 | 二等 | 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並於報名期間前五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 B1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
| 三等 |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並於報名期間前五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 A2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 |
| 四等 |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薪資待遇 | 移民行政薪水,請參閱«移民署特考薪水待遇»。 | |
| 分發單位 | 錄取人員主要係分配至北、中、南區事務大隊(含各地專勤隊、服務站及收容所)、國境事務大隊等業務單位。 | |
英語檢定測驗
上述英語檢定測驗指下列各款之一:
- 全民英檢(GEPT)。
- 多益(TOEIC)。
- 托福(TOEFL)。
- 劍橋五級英語認證(Cambridge English Qualification)。
- 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Linguaskill Business)。
- 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Linguaskill General)。
- 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 外語能力測驗(FLPT)。
- 培力英語能力檢定測驗(BESTEP)。
※參考:英檢與 CEFR 對照表
體格檢查標準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體格指標: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 18.0 或大於 31.0。
-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 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
-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 95 毫米水銀柱(mm.Hg)。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 30 公斤。
-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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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提早準備英語檢定,選擇多益 TOEIC、全民英檢 GEPT等常見測驗以符應考資格。
- 建議參加專業補習課程,掌握筆試命題趨勢與體能測驗技巧,提升錄取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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