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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考試科目
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類科 | 普通科目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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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移民行政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3.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4.行政法 ◎5.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6.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7.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葡萄牙文、韓文、俄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選試科目) |
四等移民行政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3.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4.行政法概要 ※5.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6.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移民行政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凡年滿18歲,並符合各該等級、考試規定之應格資格者,即得報考。英語能力為移民行政人員執行職務之基本工作語言,為配合用人機關業務需要,並從考選端鼓勵及要求應考人強化英語實力,故將英語能力檢定納入二等及三等考試之應考資格,並按等別規範應考人應具備之英語能力檢定等級。
移民三等資格 |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 A2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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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四等資格 |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移民行政工作內容
分發單位 | 錄取人員主要係分配至北、中、南區事務大隊(含各地專勤隊、服務站及收容所)、國境事務大隊等業務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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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 | 辦理全國各縣市的入出國及移民事務申請案件,推動外籍配偶輔導工作,並須24小時輪值執行旅客入出國證照查驗、管制案件處理、偽變造證件查處及人蛇偷渡查緝、反恐等工作。此外,負責全國各縣市專勤隊對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的查察、臨時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以及境內面談和外來人口查察。非法外來人口的收容管理及遣送也是工作之一。 |
錄取薪資 | 請參閱«移民署特考薪水待遇» |
備註 | 分發單位、工作內容及薪資,仍以實際任職單位公告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