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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職特考類

    公務人員職稱職等及任用的基本原則,看完這篇一次搞懂!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規定: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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