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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佐班考試科目與成績計算
第1類:警佐班考試科目與成績計算
考試科目 | 1.國文與憲法 2.警察法規(警察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3.警察勤務(含警察勤務條例) 4.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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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型態 | 「單一選擇題」40分(每題2分,共20題)與「多重選擇題」60分(每題3分,共20題)。 |
計分方式 | 「單一選擇題」答對者每題給2分;答錯者倒扣1/3 題分;不答者以零分計。「多重選擇題」答對每一選項者,各獲得1/5題分;答錯每一選項者,各倒扣 1/5 題分;完全不答者以零分計。 |
成績採計 | 1.筆試成績占50%,資績計分占50%。 2.成績總分計算公式:成績總分=(個人筆試成績÷到考且符合計算標準之考生最高筆試成績)×50+(個人資績計分得分÷到考且符合計算標準之考生最高資績計分)×50。 |
訓練期程 | 為期4個月。 |
結業任用 | 1.受訓學員結業後,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俟取得警正警察官任官資格後,由內政部警政署視缺額情形適時派補行政巡官(含分隊長、區隊長)職務。其中選擇於原服務機關陞補行政巡官(含分隊長、區隊長)職務者,按內政部警政署核配缺額,依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免經甄審程序,按陞職積分順序檢討陞補。至於選擇不於原服務機關陞補行政巡官(含分隊長、區隊長)職務者,則參考當事人志願依其結業總成績先後,統由內政部警政署依序派補其他警察機關。 2.結業人員係特殊功績免試入班受訓者,得優先派補,不受前項資格之限制。 |
第2類:警佐班考試科目與成績計算
考試科目 | 1.國文與憲法 2.警察法規(警察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3.警察勤務(含警察勤務條例) 4.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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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型態 | 「單一選擇題」40分(每題2分,共20題)與「多重選擇題」60分(每題3分,共20題)。 |
計分方式 | 「單一選擇題」答對者每題給2分;答錯者倒扣1/3題分;不答者以零分計。「多重選擇題」答對每一選項者,各獲得1/5題分;答錯每一選項者,各倒扣1/5題分;完全不答者以零分計。 |
成績採計 | 考試成績計算採「筆試成績計分」方式辦理,即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不採計資績計分。 |
訓練期程 | 為期10個月。 |
結業任用 | 受訓學員結業後,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俟取得警正警察官任官資格後,由內政部警政署視缺額情形適時派補行政巡官(含分隊長、區隊長)職務。 |
第3類:警佐班考試科目與成績計算
考試科目 | 1.國文與憲法 2.警察法規(警察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3.犯罪偵查實務 4.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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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型態 | 「單一選擇題」40分(每題2分,共20題)與「多重選擇題」60分(每題3分,共20題)。 |
計分方式 | 「單一選擇題」答對者每題給2分;答錯者倒扣1/3題分;不答者以零分計。「多重選擇題」答對每一選項者,各獲得1/5題分;答錯每一選項者,各倒扣1/5題分;完全不答者以零分計。 |
成績採計 | 1.筆試成績占50%,資績計分占50%。 2.成績總分計算公式:成績總分=(個人筆試成績÷到考且符合計算標準之考生最高筆試成績)×50+(個人資績計分得分÷到考且符合計算標準之考生最高資績計分)×50。 |
訓練期程 | 為期4個月。 |
結業任用 | 1.受訓學員結業後,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俟取得警正警察官任官資格後,由內政部警政署視缺額情形適時派補刑事分隊長或偵查員職務,管制滿3年始准改調。其中選擇於原服務機關陞補刑事分隊長或偵查員職務者,按內政部警政署核配缺額,依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免經甄審程序,按陞職積分順序檢討陞補。至於選擇不於原服務機關陞補刑事分隊長或偵查員職務者,則參考當事人志願依其結業總成績先後,統由內政部警政署依序派補其他警察機關。但均須符合刑事警察人員遴選資格條件。 2.受訓學員結業後,若未符合警察人員陞遷辦法所定刑事警察人員遴選資格條件者,改以行政巡官(含分隊長、區隊長)職務任用。 3.結業人員係特殊功績免試入班受訓者,得優先派補,不受前項資格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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