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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國營版Q&A] 國營職員招考之兵役問題?
國營職員招考,未服兵役是否可報考?
許多應屆畢業生報考國營職員招考,都會擔心兵役問題如何處理,依目前規定未服兵役者也可報考,如果確認錄取,可以辦理延後報到。
其延後報到申請,依照國營事業招考簡章規定,因服兵役無法依通知之時間、地點報到者,應檢具足資證明文件逕向各分發機構申請延後報到,並於法定役期屆滿日起 1個月內向各分發機構申請報到;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錄取資格。
以107年國營事業招考簡章之規定為例:
錄取人員之分發以一次為限,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新分發、更改類別或保留資格,備取遞補者亦同。未依用人機構通知報到,或未完成實習(或試用)者,即註銷錄取資格。惟因兵役或分娩無法依通知之時間、地點報到者,應檢具足資證明文件逕向各用人機構申請延後報到,並於申請延後事由消滅之日起 1個月內向各用人機構申請報到,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錄取資格。
各該申請延後報到事由相關規定如下:
1.義務性質兵役:包含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及軍事訓練等。
2.志願役:本事由延後期限不得逾上開義務性質兵役之最長役期(現行規定為研發替代役 3 年),如相關法令於本次甄試錄取人員規定報到日前有所修正,依修正後規定計算。
分發人員未報到、報到後中途離職、因兵役申請延後報到逾 1 年或用人機構現職派用人員錄取報到時,按實際缺額逐次由同類別備取人員按總成績高低及志願依序遞補。專案離島名額如有前開得由備取人員遞補之情形時,其缺額納入同類別備取名額。
※註:詳細內容以該考試當年度的簡章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