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三法之研讀技巧
一、郵政三法之口訣記憶法
1.郵政法
第1條(立法目的)
為健全郵政發展,提供普遍、公平、合理之郵政服務,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郵政法之立法目的有三個:(記憶口訣:發、服、益)
(1)健全郵政發展。
(2)提供普遍、公平、合理之郵政服務。
(3)增進公共利益。
2.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1條(立法目的)
為鼓勵國民儲蓄、促進資本形成,以配合國家政策,並增進民眾便利,保障郵政儲金匯兌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郵政儲金匯兌法之立法目的有五個:(記憶口訣:儲、資、國、民、安)
(1)①鼓勵國民儲蓄。
②促進資本形成。
③配合國家政策。
④增進民眾便利。
⑤保障郵政儲金匯兌安全。
(2)郵政儲金匯兌事務,依郵政儲金匯兌法之規定,郵政儲金匯兌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3.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條(立法目的)
為提供國民基本經濟保障,健全簡易人壽保險制度,便利全民投保,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郵政儲金匯兌法之立法目的有四個:(記憶口訣:經、健、保、福)
(1)立法目的:
①提供國民基本經濟保障。
②健全簡易人壽保險制度。
③便利全民投保。
④增進社會福祉。
(2)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依簡易人壽保險法之規定,簡易人壽保險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二、郵政三法之圖表記憶法
1.郵政法
★郵件的種類如下:
2.郵政儲金匯兌法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3、4條第21條之架構圖
3.簡易人壽保險法
★簡易人壽保險法之基本概念
三、郵政法之修法重點説明
107年12月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行政院發布定自108年11月1日施行之郵政法部分條文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函件、信函、明信片、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基礎郵資、遞送等用詞定義,並修正特製郵簡、郵件、郵政公用物、國際回信郵票券等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現行法令對於遞送普及服務未訂有任何規範,於我國簽訂TPP、TiSA等協定後,外國業者如欲進入國內市場經營時,無從知悉國內相關規範,爰增訂遞送普及服務之定義、範圍及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之服務標準,並指定中華郵政公司擔任遞送普及服務業者。(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三、專營權郵件原以「通信性質」認定,惟為配合我國參與TPP、TiSA等國際談判需要,並兼顧郵政業務經營實況及先進國家之立法趨勢,將專營權郵件之認定由質化界定修正為量化界定;另參酌韓國郵政法第二條之規定,將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排除於專營範圍以外;專營之範圍除仍維持明信片及郵簡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之信函,亦應由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遞送;前述以外之人所交寄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約新臺幣104元)之信函,仍屬專營權範圍。(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為保障民眾權益,符合TPP第十六章有關消費者保護及透明化原則之要求暨維持函件遞送品質,增訂函件之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該業者之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以資識別其遞送主體,俾提供民眾申訴與退件之管道;惟考量業界遞送習慣及立法目的與實施方式之衡平,明定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標示。(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
五、配合TPP、TiSA要求競爭性遞送業務反競爭行為之禁止,並使郵政事業得以永續經營發展,參考日本郵便法,增訂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與合理利潤,以利事業之經營。(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六、配合第五條之一普及服務之規定,修正中華郵政公司不得拒絕遞送之郵件種類。(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七、配合TPP第十六章有關消費者保護及透明化原則之要求暨第五條之一普及服務之規定,增訂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及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者,得請求補償規定,並明定寄件人或收件人僅得依本法向該公司請求補償,以符實需。(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八、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酌修罰則。(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發佈者:公職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