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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與處罰條例探討行人交通之議題

人、車、路,通常會被稱之為構成運輸的三大基本要素,三者在運輸中相輔相成,但亦會相互牽制影響。而三要素中的「人」,包含有駕駛人、乘客、管理者、執法者等利害關係人,當然行人也包含在其中。因此本文首先就法規中與三大要素有關之定義進行說明。

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三條對於「車輛」之定義為:「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簡稱道安規則)第二條則對「汽車」定義為:「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而在道安規則中提到,若「相關條文就機車另有規定者,係指除機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因此在處罰條例與道安規則中,對於另一種亦會行駛於道路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以下簡稱輕軌)之規範是與機車不同的,輕軌是完全另外以條文進行規範的。

「道路」,在處罰條例是指為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包含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等,而供車輛行駛之道路稱為「車道」;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含騎樓、走廊)、人行天橋與及人行地下道則稱為「人行道」;另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則稱為「行人穿越道」。由此可知,「道路」包含供車輛行駛之「車道」,以及供行人行走之「人行道」與「行人穿越道」等。因此,車輛行駛於道路上時,便需依據相關規定行駛於其車道上,而人行道除設有標誌或標線者可供慢車行駛以外,其餘之人行道是所有車輛均不得行駛的,違者汽車處罰600~1,800元,慢車處罰300~600元。而允許慢車行駛之人行道,慢車亦需禮讓行人優先通行(罰300~600元),若未禮讓導致視覺功能障礙者受傷或死亡者,加重處罰(1,200~2,400元)。

此外,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亦需處罰行為人1,200~3,600元。當然,汽車除不得行駛外,亦不得臨時停車(罰300~600元)、停車(罰600~1,200),慢車亦同(均罰300~600元)。

而行人穿越道路,在道安規則第134條中有明確說明應遵守原則。穿越道路地點100公尺內若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地下道者,必須經由其穿越,不得直接穿越道路。而若穿越地點設有禁止穿越標誌、道路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分隔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行人亦不得穿越道路,違規穿越者需罰300元。而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若行人違規穿越,而致行人受傷或死亡時,汽車駕駛人仍依法應負刑事責任,但可減輕其刑。換言之,即便行人違規穿越道路,與車輛發生事故致行人受傷時,汽車駕駛人仍應負刑事責任。

接下來便說明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相關規定。首先是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 (或違規行駛人行道)不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應負刑事責任且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此車輛行經(近)行人穿越道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汽車行近設有行穿越道之非號誌化路口,需減速慢行(罰600~1,800元)。

二、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應禮讓行人先行(汽車罰1,200~3,600元,慢車罰300~600元)。

三、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視覺功能障礙者(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穿越時,應禮讓其先行;於路口轉彎時亦同(汽車罰2,400~7,200元,慢車罰600~1,200元)。

為保障行人穿越道之功能,若在行人穿越道堆積、置放、設置妨礙交通之物品、利用其為工作場所、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等違規行為,處3,000~6,000元之罰鍰,較一般道路有上述違規行為時之罰則更重(罰1,200~2,400元)。

此外,轉彎時,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汽車罰1,200~3,600元,慢車罰300~600元);汽車起駛前,亦需讓行人優先通行(罰600~1,800元);轉彎或變換車道、迴車時,需注意來、往行人(罰600~1,800元);倒車時需注意行人(罰600~1,200元)。

無論是在處罰條例或道安規則中,都不難看出對於行人之保護不僅是很全面性的,且相較之下對行人違規之行為會處以較重之罰則。如車輛於行人穿越道,不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或違規行駛人行道,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其刑責需加重二分之一。而行人若違規穿越道路與車輛發生事故致行人受傷時,汽車駕駛人亦不得免除其刑責。因此,汽機車駕駛人,在駕車行駛在道路之前、中、後,均需留意行人並禮讓相對弱勢之行人。在車輛起駛前需留意行人,並禮讓其優先通行;在駕駛中(含倒車、迴車)需留意行走或穿越道路之行人,特別是行近/行經行人穿越道時,除需減速慢行外,絕對要記住「行人優先」的首要原則;且亦不要將車輛停放於人行道或行人穿越道上。

社會行政職系的國家考試,與社會工作有關的考試科目,在初等考試包含「社政法規大意」與「社會工作大意」;在普通考試包含「社會工作概要」與「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在高考三級則包括了「社會工作」、「社會福利服務」與「社會政策與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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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者:公職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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